营业税滞纳金的问题

2024-05-05 12:25

1. 营业税滞纳金的问题

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征收一定金额的税金。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滞纳金的含义及正确计算加收滞纳金,是征纳双方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税收滞纳金的含义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滞纳税款的,应按照新征管法加收滞纳金。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从税收滞纳金征收的实际情况看,纳税申报环节加收滞纳金的计算比较简单,而且易于操作。反映在税务稽查环节,尤其牵扯到查补税款环节,税收滞纳金计算难度较大而且计算步骤复杂,给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正确加收带来一定困难。 
 税收工作中滞纳金计算、征收存在的问题 
计算加收滞纳金是征收一线税务人员经常遇到的现象,因而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环节。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但影响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会因执法不当引发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如,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故发生查补税款行为计算加收滞纳金应当于发生违法行为的次月之11日开始起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所以汇算清缴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应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5月1日起算。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人员一般以检查纳税人以往年度纳税情况为侧重点。由于遇到的违法违纪情况繁多,对于查补各税,就存在月份、年度、税种申报日期的特殊规定上的种种问题。稽查人员要分税种逐月逐日从税款滞纳之日(即法定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算至税款实际缴纳或解缴之日止。这中间还要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将应在地税局缴纳的税款缴入国税局或相反的情况。如某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在国税局缴纳的增值税5000元错在地税局缴纳了营业税3000元。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数额有差异,在此情况下,计算加收滞纳金是以实际查补的增值税为依据,还是以税款差额2000元为依据计算加收滞纳金,需要明确
(三)在计算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中应剔除税务机关稽查工作流程可能延误的时间,从而减除纳税户相应负担的滞纳金数额。在稽查工作流程中,税务稽查实行四分离(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制度。从稽查人员进入纳税户到查补税款入库要经过稽查、审理、执行三环节(即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出具稽查报告书;审理人员按程序审理;纳税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等)。每一环节要履行一定程序,整理制作各类文书,出具工作报告,按程序审批;重大案件要逐级反映,等待答复后才能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有的还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个别案件还需经集体审议、复审等程序。这样,从开始实施稽查到查补税款实际入库必然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是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程序,但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必须缴纳滞纳金的必要条件。在这段时间内计算加收滞纳金,对纳税户尤其对查补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户而言,无疑增加了经济负担,有失公平
 (四)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滞纳金的行为如何处理。有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期限缴纳了查补税款和罚款,但是拒不缴纳滞纳金。根据征管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等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如何完善现行税收滞纳金计算征收办法
(一)简化现行税收滞纳金计算办法(如改变手工计算为计算机计算)。当前急需研发利用计算机在稽查环节对税收滞纳金进行快速、准确计算的软件。 
(二)在计算加收滞纳金时间中扣除从税务部门实施稽查到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间,使滞纳金时间计算更为合理。 
(三)开展滞纳金依法减免、缓缴的可行性研究。例如借鉴国家对特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的银行贷款挂账停息的做法,对特别困难的欠税企业实施滞纳金的停征,探讨在滞纳金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尽快制定关于税收滞纳金计算、加征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税收滞纳金问题上的合理做法,和国际惯例接轨。

营业税滞纳金的问题

2. 无税加收滞纳金情形

法律分析:具体情形包括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 税款滞纳金的征收范围

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这里所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3.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逾期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除了征收税款外,还应当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租赁进口货物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结海关手续,逾期办理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4.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 5‰的滞纳金。海关对滞纳天数的计算是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止,其中的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则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例如,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9月30日,该日恰好是星期日,国务院决定将9月29日、30甘与10月4日、5日互相调换,即9月29日、30日成为工作日,如果纳税义务人在9月30日仍未缴纳税款,则从10月1日开始即构成滞纳。滞纳金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所滞纳税款的0 5‰的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的征收范围

4. 无税加收滞纳金情形

具体情形包括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等
一、个人所得税能补缴吗
个人所得税能补缴。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鉴于目前的收入大多是劳动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金额的,或者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工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下,追缴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可以补缴,但可能需要缴纳滞纳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后期设置了专项扣点,这将改变收入越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面。在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背景下,劳动者只有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对自身产生长期影响。
二、夫妻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夫妻偷税漏税处罚如下: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已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种行为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有第一种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逃税法院如何量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5. 税款滞纳金的征收范围

一、税款滞纳金的征收范围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这里所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3.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逾期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除了征收税款外,还应当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租赁进口货物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结海关手续,逾期办理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4.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税款滞纳金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税款滞纳金的征收范围

6. 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少缴税款是否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7. 补缴了税款,是否就一定产生滞纳金

通常在补缴税款的情况下,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可是你是否想过,有些时候,即使补缴了相应的税款,但却不会产生滞纳金,也许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你从未认真关注过。那么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看看哪些情况可以免交滞纳金。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交滞纳金。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其他税种也类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年12万所得下的特殊情况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补缴了税款,是否就一定产生滞纳金

8. 交营业税的滞纳金应计入什么科目

科目如下:
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上交时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100 
营业外支出 (罚款 滞纳金)20 
贷:银行存款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