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2024-05-18 01:46

1.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项目受理部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负责编制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负责创新基金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和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工作。二.项目审理部负责委托或组织有关中介机构、专家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招标及专家咨询工作,并提出立项建议;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及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三.信息监理部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理并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创新基金整体实施进展、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负责创新基金的信息管理、信息咨询及信息开发工作;负责受理外界对创新基金有关问题的投诉。四.计划财务部负责制订并协调落实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出创新基金项目建议意见,经报批后,编制及下达创新基金项目执行计划,并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联系有关金融机构落实项目贷款。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2.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中心标志

 创新基金图标以金钥匙、两片蓝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略称创新基金为基本组成要素,通过艺术设计表现出两片嫩芽捧起一把金灿灿钥匙的图形。创新基金标志图形上端的金钥匙由C、T、E三个英文字母通过艺术变形组成。C、T、E既体现了创新基金的宗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CHINA TECHNOLOGY ENTERPRISE),促进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同时体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是资本、技术、创业者的最佳集合(CAPITAL、TECHNOLOGH、ENTERPRENEUR)。由C、T、E字母构成的金钥匙寓意着创新基金是国家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从科技的殿堂走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最初始阶段的支持,同时也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启通向成功之门的有力帮助。 图标下端似手型的两片蓝叶,即表示科技型中小企业犹如春天的嫩芽,虽很弱小,但生机勃勃;同时也寓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期盼着得到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创新基金图标整体寓示着国家创新基金将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必将在国家创新基金的支持和帮助下,踌躇满志、英姿勃发。

3.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国务院1999年批准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由科技部主管、财政部监管,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已形成了资助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资助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项目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4.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将在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布,同时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1.监理内容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2.监理要求①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②承担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中心委托的信息汇总部门如实上报管理中心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含软盘)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③创新基金的监理工作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辅助完成,承担企业可以在线接受监理指导、获得监理要求、查询监理结果信息等。④管理中心根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3.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4.监理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监理信息表格、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5.投诉受理管理中心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6.违约处理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管理中心。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资格。

5. 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介绍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1(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介绍

6. 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来源及性质

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7. 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项目及企业条件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