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出口退税的大致因素是什么?

2024-05-17 07:50

1. 影响出口退税的大致因素是什么?

影响出口退税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在深圳富信财务代理公司,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以下几点:
1、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供销采三方、交易金额);
2、产品退税率(0%-17%,退税率为0的产品出口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3、退税资料的完整性(报关单、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收到相应的外汇;
5、备查资料的完整性(合同、收付款、收发货、物流、财务核算);
6、相关费用的合理性(房租、水电、人工、运输);
7、经营地址的真实性(实际存在、取得合同或凭证、设备齐全、有合理的办公人员);
8、法人、股东的真实性(法人确实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了解公司产品及交易的所有程序);
9、申报的时效性(日常增值税申报 、退税申报、延期备案、免税申报、进项转出等);
10、单证之间的逻辑性(贸易企业报关单与进项发票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11、出口发票的开具(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贸易企业没有强制要求开具);
12、函调的及时和资料的完整,涉及到需要函调的业务供应商要及时及完整的配合税局函调所需要的资料;

影响出口退税的大致因素是什么?

2. 增值税税率下降,对于出口退税的企业在出口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有利还是有弊?

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且均下降一个百分点:这种情形虽然增值税税率下降前后都是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但由于征税率的下降,相应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中性略偏多。

征税率下降而退税率不下降,提高了征退税比率,对出口企业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决定,除个别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6%,以及少数出口不退税和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受影响外,对出口企业是有利无弊。

3. 出口退税方式对税收有何影响?

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多次变动完善,形成了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不同退税方式的局面。笔者试根据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差异,分析其对税收有关方面的影响。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上半年自营出口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17%-1,200=789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

  若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7%-1,200=500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A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789万元,后者却只能征税500万元,相差达到289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289万元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相对来讲有利于地方政府。

  二、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A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1,053万元,后者却只能退税900万元,相差达到153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出口退税压力。

  三、从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264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0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3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划算。

  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1,7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00万元,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 17%=289万元的征税差额。

  二、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11,7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0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也即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9%=153万元的退税差额。

  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1,989万元,扣除征税789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20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700万元,扣除征税50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1,200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统一出口计税价格,对自营(委托)出口的离岸价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征税与退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实现自营(委托)出口与销售给外贸出口计税价格的一致。

  二、改变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退税的计算方法。以执行“免、抵、退”税为例,应改由按进项金额乘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不予退税额,因为现行自营出口退税的最致命弱点有两点:
 
   1是在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征税大于退税的问题,即产生出口征税的问题,这从理论到实际都是很难让人理解,不利于支持企业出口创汇;
 
   2是由于出口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或征税的多少,而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出口价格的随意性,往往会由于外商随意压低出口价格,或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勾结压低出口价格,造成出口多退税的情况,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出现征税大于退税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通过压低出口价格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一方面使得出口退税政策失效,另一方面使现行反避税的任务由所得税环节向流转税环节扩大,进一步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度。

  三、提高退税率,逐步缩小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由此必须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使实际税率不断接近名义税率,最终达到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出口退税方式对税收有何影响?

4. 影响出口退税的因素

影响出口退税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在深圳富信财务代理公司,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以下几点:      1、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供销采三方、交易金额);      2、产品退税率(0%-17%,退税率为0的产品出口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3、退税资料的完整性(报关单、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收到相应的外汇;      5、备查资料的完整性(合同、收付款、收发货、物流、财务核算);      6、相关费用的合理性(房租、水电、人工、运输);      7、经营地址的真实性(实际存在、取得合同或凭证、设备齐全、有合理的办公人员);      8、法人、股东的真实性(法人确实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了解公司产品及交易的所有程序);      9、申报的时效性(日常增值税申报 、退税申报、延期备案、免税申报、进项转出等);      10、单证之间的逻辑性(贸易企业报关单与进项发票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11、出口发票的开具(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贸易企业没有强制要求开具);      12、函调的及时和资料的完整,涉及到需要函调的业务供应商要及时及完整的配合税局函调所需要的资料;

5. 影响出口退税的因素有哪些?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2]
登记

影响出口退税的因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