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不是骗人的?中国人寿理财保险存在骗人吗?怎样看出漏洞

2024-05-18 19:49

1. 保险是不是骗人的?中国人寿理财保险存在骗人吗?怎样看出漏洞

(一)保险供给方的问题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或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3、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4、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5、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二)保险需求方的问题1、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2、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三)保险代理方的问题1、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代理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往往在推销保险时出现误导陈述、恶意招览等违规现象,再加上代理人员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二、对策1、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险公司要大力培养和引进保险险种开发与设计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要改进老险种、开发新险种,创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头产品。增加有效供给,刺激有效需求的产生。2、端正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保险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目标,要有风险意识、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通过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险种、强化内部管理来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严禁以扩大风险和成本为代价发展业务,对展业人员的考核,要注重质量指标,防止潜在风险的产生;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法,规范经营,遵守市场规划,消除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3、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种风险。第一,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核保核赔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抓紧培训和配备专业的稽核人员,及时开展稽核检查,包括对下属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第四,在落实制度中,严格奖惩,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毫不手软,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4、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目前,人民银行已同意保险公司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这对于长期以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的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除《保险法》规定的投资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种金融制度的前提下,应通过多种渠道及不同投资组织来增强资金回报率,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5、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第一,严格把好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关,按规定申报、审批保险机构。第二,人民银行要根据现有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法规制度;严禁保险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强制保险,不准擅自变动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不得搞假赔案、异地出单、强行推销等违规活动。第三,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有超前意识,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定期稽核检查。对偿付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了要督促其采取办法充足比例以外,还要加以行政干预。第四,从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抓紧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对没有《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的代理机构进行撤销。同时,对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从事代理业务。第五,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改变保险监管“外行管内行”的状态,提高监管水平。6、逐步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评估机构,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第一,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国务院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监管的质量。第二,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理性地作出选择,保护消费者权利。第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继续加强保险行业公会在管理保险市场方面的力量和责任,促进保险业的协调发展。7、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由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给保险业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建立和发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从业人员专业化和保险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平等有序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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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不是骗人的?中国人寿理财保险存在骗人吗?怎样看出漏洞

2. 保险是不是骗人的?中国人寿理财保险存在骗人吗?怎样看出漏洞?

财大师小编在网上经常有看到人说,某某保险是骗局,但是财大师小编想说的是,造成保险骗局的原因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某些保险经纪人的坑蒙拐骗。为什么总会有人问人寿保险理财是否可靠?所谓的人寿保险理财骗局到底怎样的?今天就和财大师小编一起来揭秘人寿保险理财骗局。

财大师:人寿保险理财是否可靠

人寿保险理财骗局揭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保险产品能够通过保监会的重重重围上线,就一定是符合规定的,那为什么还有还有那么多骗局呢,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片面夸大投资型保险收益

投资型保险收益预测一般分高中低三档,而部分营销员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的影响力,在介绍产品时故意隐瞒中低档收益,只向消费者介绍高档收益,甚至介绍的收益比预定的高档收益还要高。也有部分营销员向消费者口头承诺收益。事实上,保险收益和保险公司的收益也是挂钩的,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收益,那么我们也极有可能没有收益。

2、把保险直接和存款画等号

将保险混淆成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是保险销售误导的常见手法,也是“存单变保单”的先决条件。部分营销员会在投保人到银行办理存款时,向投保人推荐保险产品,并将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银行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进行简单对比,甚至将保险产品直接解释为“银行理财产品”,或违规自制产品说明书和投资协议,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

财大师:人寿保险理财是否可靠

3、混淆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

分红型保险产品是人身险中的主打产品,在人身险的总体保费中占有70%以上的比重,市场上销售的绝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兼有保障和投资功能的分红型产品。

分红型保险的分红形式分为现金分红(保费分红)和保额分红两种。现金分红是比较常见的分红方式,即进入投资账户的资金,每年按投资收益情况,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投保人;保额分红不能直接支取现金,而是将投资账户中获得的收益自动转化成新的保费,以增加产品总体的保障额度。

目前,部分营销员在销售分红型保险产品时,会混淆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很多人往往在保单生效数年之后,才意识到上当,但是退保又要面临这退保损失,不少人大呼上当。

4、隐瞒以往病史或者不清楚免责条款

事实上,有不少保险陷阱也是我们自己不注意的时候挖的,没有及时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导致最后无法理赔;没有看清楚免责条款,最后发生事故的时候贸然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这些保险公司都是不会承认的。

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时,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和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如果不如实告知病史,那么既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人寿保险理财是否可靠?

人寿保险作为我们有名的保险公司之一,在安全性和保险产品的合理上肯定是可靠的,我们可以放心购买。保险是为了帮助我们合理规避风险,所以我们选购保险的时候更应该关注适合我们的保险,不要受到不良居心保险经纪人的影响。

3. 车祸中伤者的赔付款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是打到伤者的账户上吗?

是打在投保人的账户上。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一、拖着没保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二、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三、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四、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五、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六、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七、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八、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九、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十、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祸中伤者的赔付款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是打到伤者的账户上吗?

4. 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哪些是直接费用?哪些是间接费用?

车辆直接损失是直接费用。
为了避免车辆进一步扩大损失而进行必要的施救措施是间接的费用。

5. 理赔在保险业中的意义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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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在保险业中的意义

6.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点: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监管机关:激励与约束应并存
1.加强监管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机关要在这个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反洗钱各项制度在保险行业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反洗钱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来讲,在接受保险机构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保险业监管机关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来洗钱,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并建议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他律更应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7. 保险业汽车理赔的灰色收入,恐怖!!! 很多人不知道汽车理赔中的猫腻,他们的心之黑,一个小小的理赔人员

你的问题太多,说多了你也搞不清,我一个个给你回答
车上有划痕如果是被人为画的就要用划痕险来赔,如是倒车时挂的就要用车损险。
无论你用什么险来赔,你都要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得到报案号后,要等保险公司的人到现场处理,并会出具一张事故认定书,你拿这张认定书到4S店处理,他们会去定损后修复。
直赔的保险是你的车和保险公司有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赔付,一般都是较少金额的事,也会和实际修复所需费用存在较大差异,不建议直赔!

保险业汽车理赔的灰色收入,恐怖!!! 很多人不知道汽车理赔中的猫腻,他们的心之黑,一个小小的理赔人员

8. 保险业资本流向何处

中国保险业形势变化随着“入世”日期的日益临近,中国保险业也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德国格宁等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或扩大业务。至此,已有27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已经敞开,不少国人终于等来了企盼已久的“洋保险”。“洋保险”与土生土长的民族保险优势各在何处,保险市场的开放到底会对民族保险业造成怎样的冲击,老百姓又能从中得到哪些好处呢?首先不可否认的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将对本土的民族保险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新中国历史最长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不过只有50余年的历史,77亿元的注册资本。而获准进入中国的国外保险公司哪一家也有几百年的经营历史,数百年积累下来的雄厚资金、丰富的承保经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及高素质的人员队伍是内资保险公司望尘莫及的,这些优势将使他们在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客户服务、人才的集中等方面对民族保险业形成挑战。与他们的这些优势相比,内资保险企业在险种设计思路、市场营销观念、公司管理模式等方面确实有很多的功课要补,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面对竞争毫无还手之力。应该说,内资保险公司在服务网络的数量、客户的认知程度、市场的熟悉情况等方面也有着外资公司不可比拟的本土优势。而外资公司要想在这方面达到内资公司的水平,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的。所以“内、外”各有优势,又各有功课要做,现在的关键是谁的功课完成的快,谁就能抢占市场先机。依笔者的观点,内资保险业并不处于劣势,先进的经验、好的方法容易学,而本土优势却是很难取得的。正如中国“入世”谈判官员所讲:“外资保险进入中国市场还有个适应过程,等他们适应好,中国公司也学到他们的东西了。”那么,开放后的市场情况又会是怎样呢?我们不妨先看一看我们的邻居菲律宾保险市场开放后的情况。菲律宾于1997年开始开放保险市场,到2000年保险业务增长了9%,投保国民占总人口比例已从1996年底的11%增至15%。正是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实力铺天盖地大做广告,在各地开设分支机构并雇用大批营销员展业,国民的保险意识才得以大大提高,从而促成了国民投保热情的高涨。在外资保险公司的冲击和竞争加剧的压力下,许多内资保险公司进行了改组,改善服务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了脚跟,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再以我国保险市场开放较早的上海为例,尽管外资公司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中资公司,但它们的保费收入只占上海市保费总收入的10%。而外资公司对保险业起到的催化剂作用,却使上海业内人士尝到了甜头。他们认为,由美国在友邦保险公司首先使用的个人营销员制度,目前已成为上海寿险业务中最主要的展业方式。此外,市民商业保险意识的觉醒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近年外资保险进入的结果。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提供的便利服务,也使大批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的营运得到了保障。因此,开放的市场,只能更促进内资保险业的发展。现在的关键是国人要对内资保险有信心。国外好的产品,不一定在中国适销对路,而内资企业却往往对国人的需求比较了解。同时内资保险企业必须要在经营体制、产品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尽快与国际接轨,构筑出内资保险企业新的优势,满足国人对于保险的需求。但不论“洋保险”还是“土保险”竞争结果如何,最大的受益者都将是我们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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