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包括哪些?

2024-05-19 22:29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包括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包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外汇注销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外汇登记暂停、外汇登记恢复、外汇登记注销等

广义的外汇登记还包括,外资外汇登记:即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包括哪些?

2.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其设立程序为: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办理用地手续。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或者厂房租赁协议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场地。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银行开户。开立外汇账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税务登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等。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如果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话);运(提)单;进出口许可证件等。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4. 企业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内的企业,以外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安排的基本情况。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5)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建议境外融资境内的企业在最新一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文件。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境内企业的贸易,在过去三年的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发展过程中,(3)企业内部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方式和法律安排后续融资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居民到其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关系的节目;⑤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范围内的居民,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简报境外融资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和备忘录的指令。过渡贷款融资,应该说明的融资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定价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这两个阶段的融资计划,一起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海上利益,合法取得的和现有的外国利益的描述。⑦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海外投资的原因和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说明;计划,并传送回的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6,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七,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备注:3-7验原件留一份的公司印章的印记

5. 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管局这边是有这要求,境外投资方如果是中国境内居民,就属于返程投资。作为一境内居民,在境外拥有大量的资本,这资本不可能从天而降,总得有个合法的来源,应该先有出境投资,再返回来投资,如果事先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就没问题。

如果没有境外投资的手续,就办不了登记。因为这笔资产很可疑,于情于理说不过去。难说这不是境内个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将境内的资产转移出境然后再来投资,或是这些钱就不是这人的,是这境内居民从境外借来的钱,要付息给外方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有合法的渠道可以走,可以先申请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返程投资。再说,这人有这么大的资本,弄个境外居民身份也不是很难的事,去弄个来不就得了。

如果要打退堂鼓,据我所知,工商那一块按注册资本收取的注册费用是不可能退给你的。注销的费用应该不需要。

各职能部门审批环节,并不矛盾。各部门有自己侧重的部分,外汇局主要是管理资金这一块,你得保证你外方投资的资本在表现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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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6.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哪些批准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
一、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
三、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一、外资企业变更公司法人流程有哪些
外资企业法人变更所需材料1、企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由企业投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7、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复印件一份);8、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7.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批准手续

首先,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其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法定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年的资产负债表;提交的保证函;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批准手续

8.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及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指有一个投资主体并且是个人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合资企业: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
2、年度审计报告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每年都要出审计报告,而合资企业不用出审计报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及流程
(一)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申请材料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说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