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什么就医购药

2024-05-19 00:42

1.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什么就医购药

法律分析:导致医保卡里没钱的原由有很多,通常来说,工人医保设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在定点医疗组织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居民医保不设立个人账户,门诊就医实行门诊兼顾,作为参保人的医保凭证,医保卡里是无钱的,只是记录了参保人的详细信息及交费、报销的情况,因此,要想知道“为什么医保卡里没钱”,建议可向当地的社保局询问。医保卡个人账户查看四种途径:一是查看近期时间本人医保结算票据,上有账户支出金额及余额;二是拨打2333,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查看账户余额实时信息;三是登录劳动保障局网站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通过本人身份证号码查看,余额信息每周更新;四是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历本》直接到医保经办组织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什么就医购药

2. 医药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配送服务时应详细记载哪些相关内容

您好,为参保人提供配送服务时,医药机构应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1. 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配送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3. 配送日期、配送地点、配送人员等;
4. 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等;
5. 参保人的病情、用药情况等;
6. 配送服务的详细过程;
7. 其他相关的信息。
此外,医药机构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配送管理规定,确保参保人的药品安全可靠,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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