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厦门红印户口指标

2024-05-19 05:01

1. 求厦门红印户口指标

除了买房还有几个办法: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和其它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  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入户。 
    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第五条  户口迁移应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 
    迁移入户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从宽,迁移入户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区从严控制。 
    户口迁移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九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后符合本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  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 
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已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前款规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还必须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条件。 
    第十六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被投靠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第十八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华侨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省侨务部门、公安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港澳同胞申请在本市落户,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上级公安部门核准,按规定注销外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华侨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侨务部门、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港澳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三条  从本市以工作、探亲、留学、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国出境,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复其本市户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未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报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其本市户口。 
    台湾居民以及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已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来厦定居的,由市公安部门上报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五条  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可按规定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或者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办理所在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必须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从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将常住户口迁入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鼓浪屿区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区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区。 
第二十八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人才引进条件调入的人才和符合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落户。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六条  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本市招收、调入人员的资格。违反规定审核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之后,本规定各行政区名称以新公布的名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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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外汇交易平台上印度指数英文是什么

在外汇交易平台上,一般是指孟买股票交易所编制的SENSEX30指数

3. 请问哪里能看到印度SENSEX指数的历史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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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巴黎CAC指数、法兰克福指数、印度敏感指数、巴西圣保罗指数、澳大利亚指数和北欧证交所用英文怎么说?

巴黎CAC指数   Paris CAC40 index
法兰克福指数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Aktienindex
印度敏感指数   Indian the Sensex index
巴西圣保罗指数  博维斯帕指数 ibovespa index
澳大利亚指数    S&P/ASX200 index
北欧证交所      OMX Stock Exchange

查了很多,
比如说有博维斯帕指数 ibovespa index是巴西圣保罗主要股指  
所以你说圣保罗指数,可能没有人知道你在说什么

5. 幸福指数比较,中国,朝鲜,越南,印度(巴基斯坦)?

你看朝鲜片看多了,还是被其洗脑了?你去朝鲜看看哪怕你去中朝边境你什么都明白了,什么都不胡思乱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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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印度雾霾到底有多严重 指标排名全球最糟糕

你说的是全球PM2.5最严重20座城市排名吧。我现在可以给你说,那是假的,就凭上面没有北京,呵呵,你说这个还能相信吗,还有上面的一些数据是在印度的排灯节,和胡里节测试的,那节日就像中国除夕一样。不过确实印度的一些城市污染比较严重。 中印空气污染谁更严重,最近成为一个焦点话题。起因是有媒体拿出世界卫生组织(WHO)今年5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以“PM2.5浓度哪家强?世界空气最差20城中国无一上榜”为题称,全球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印度占13个,其中没有中国城市。随后,有媒体刊文辟谣称,“‘空气最差20城中国未上榜’是假的”,如果将中国2013年的真实数据加入榜单,结论就得改写成“世界空气最差20城中国占11名”。这不算完,接着又有媒体称,“‘世界空气最差20城排名’做错了什么?”针对“辟谣文”,质疑“中国污染真的比印度严重?”印度污染到底有多严重?和中国相比,印度的污染问题一点都不乐观,《环球时报》记者对此深有体会。从各类数据看,印度均被列入最差行列,专家们对此心知肚明。让外界担忧的是,印度社会对此并不重视,甚至不承认污染严重的现实。京东美国进口普卫欣呼吁大家爱护环境,出行做好防护!

7. 急。想查印度的各种经济指标,该在哪里查?

http://wenku.baidu.com/view/bad43bfcc8d376eeaeaa31e6.html
同一页面下还有较多关于印度经济的文章,可以看看,有些是英文的。 
或者百度“印度 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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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雾霾最严重的城市是北京还是新德里 印度雾霾指数全球最糟糕

北京目前虽然排名(N年平均指标)靠后,但正坐着火箭直追新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