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2024-05-15 22:42

1.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第六条 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第二章 商事主体资格第七条 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商事主体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第八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条 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的类别表述。第十二条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第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报商事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七条 在横琴新区的办公区域内,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加注“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主体的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2. 横琴新区的开发,对珠海市有哪些作用

横琴新区的开发是珠海乃至珠三角产业升级的新平台,与澳门合作的窗口。通过横琴与澳门的对接,在横琴岛设计金融中心、保税区,更紧密的与澳门合作。
    珠海在两方面有潜力,一个是先进制造业。中山、江门都在搞光电产业,珠海如果能够利用经济特区政策优势、通过横琴岛开发后的研发优势,帮助中山江门升级产业层次,将产业承接过来。 
    其次是现代服务业,珠海可以成为珠三角企业走向国际的重要窗口。珠海展览业可能不是非常好,但是澳门有博彩业,酒店做得不错,旅游休闲会展因此也是优势。珠海可以借助澳门优势,用会展将珠三角地区企业和产品推出去。

3.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第五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4. 珠海横琴自贸区政策

法律分析:通关政策:“分线管理”通关制度,全岛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简化港澳居民进出横琴通关程序,逐步推进横琴莲花大桥口岸24 小时通关。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一、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二、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包括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莲花大桥和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相关部分(桥墩除外),以及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的预留空间,该预留空间用于建设行车隧道、站台以及连接站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的封闭通道等轻轨设施。上述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启用。有关区域具体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5.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据了解,新组建的横琴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体现了“大部制”思路。除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外,横琴新区内设统筹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局、财金事务局、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交流合作局、行政服务促进局、警务和综合管理局等八大局,少于市、区内设机构。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6.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第三条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珠单位应当研究制定

  支持性政策,推动和促进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横琴片区的各领域业务创新,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本市建立横琴片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横琴片区发展规划、金融财税、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区域监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省、港澳及本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各部门事务。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加挂横琴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牌子。管委会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任务和措施。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引导区内企业和相关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管委会建立创新研究机制及专家参与重大决策制度,为横琴片区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应用性研究服务。第八条 以横琴新区城市规划为依据,落实横琴片区建设用地规模。

  支持横琴片区科学围填海,用于横琴片区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横琴片区。第九条 建立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要求和横琴实际的考核体系,对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珠单位支持横琴片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体系由市考核部门与管委会参与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除前款的考核体系外,取消对横琴片区的其他考核、检查和评比。

  管委会负责对横琴片区各工作机构及驻区单位开展考核。第十条 横琴片区的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纳入市督查督办系统,加强执行力效能监察和问责。

  横琴片区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第十一条 发挥横琴片区的功能辐射和产业带动作用,推动横琴片区与本市其他各区在投资融资、招商推介、产业促进、城市提升等方面的联动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二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家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统一受理机制,接收以下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资料,并送达文书: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及备案。

  (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

  (五)其他可以纳入统一受理的事项。第十五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管委会探索建立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由一个行政机关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统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第十六条 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逐步汇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商事主体颁发的登记、许可、资质认定、备案等信息,实现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录入和企业信息数字化。

  简化完善商事主体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工商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银行网点开展商事登记导办服务,实现政务服务随时办理、远程办理、异地办理。

7.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意义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郭毅说,批复设立横琴新区管委会其意义包括“五个有利于”:有利于和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沟通与对话;有利于促进横琴新区的整体开发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优化升级和提升整体实力、深入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有利于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珠海经济特区的长远发展和先行先试的探索。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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