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划转规定是什么

2024-05-05 18:22

1. 国有资产划转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也即通过具有保密性和私密性的协议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正因为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保密性和私密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条件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加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可是,因为特定的立法技术,有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条件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和探讨,以达到合法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的。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国有资产划转规定是什么

2. 国有资产划转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国有资产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1、决议
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3、决定或批准
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4、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5、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6、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7、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8、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9、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10、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应该对国有资产现有的财产进行评估,另外,国有资产转让是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的时间是20天,在公告期间需要披露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国有资产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4.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是什么

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3、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4、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6、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下,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8、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产权转让凭证和转让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一、国有资产的规定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1、广义国有资产
是指国有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
1)、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
2)、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
3)、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
2、狭义国有资产
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
1)、企业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
3)、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5. 国有资产划转规定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也即通过具有保密性和私密性的协议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正因为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保密性和私密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条件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加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可是,因为特定的立法技术,有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条件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和探讨,以达到合法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的。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国有资产划转规定

6. 国有资产划转法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也即通过具有保密性和私密性的协议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正因为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保密性和私密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条件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加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可是,因为特定的立法技术,有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条件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和探讨,以达到合法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的。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7. 国有资产转让包含什么程序?

(一)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六)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下,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七)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八)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产权转让凭证和转让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四、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评估、验资。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国有资产转让包含什么程序?

8. 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3.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4.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6.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下,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一、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模板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模板如下:
1.转让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支付所需金额。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二、国有资产转让企业所得税要交吗
国有资产转让的情况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