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5-23 20:30

1. 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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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东莞社保公积金登记所

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可申请提取本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撤销账户,外市户口职工可在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后申请,本市户口职工在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二、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事宜:(一)、办理条件: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二)、所需材料1、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事宜:(一)、办理条件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四、东莞市住房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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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东莞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转移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所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本人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同时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转账账号。迁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在当地的缴存款项划转至管理部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账户内。职工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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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4. 东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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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东莞公积金缴存基数

近日,东莞住房公积金有了新政策,新政策调整了东莞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执行年度等。保险网将为您介绍最新东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东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一、今后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年度由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调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根据东莞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今年从5月1日起,东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310元/月调整为1510元/月,上限保持不变,仍为17863元/月,该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原则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因超出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或我中心执法要求,需要调整至规定范围的,不占用当年调整次数。      四、因劳务派遣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统筹关系等情况存在多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同一个缴存单位缴存的,每年可多次调整基数。      五、缴存基数首次调整到我中心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一次以上调整需由缴存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缴存单位的基数调整情况说明等)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莞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系统上线以后,我中心对缴存基数调整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5〕14号),管理逐渐规范,但业务运行过程中因单位经办人工作疏忽等原因,未尽检查核实责任,导致部分或者全部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确需重新调整,针对这一情况,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允许单位因更正错误进行二次调整基数。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所需资料:(一)申请二次调整缴存基数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清册。      (三)反映职工真实工资的材料(如上一年度工资明细或工资条)(加盖单位公章)。二、办理地点:我中心各办事处。三、注意事项:(一)单位须自首次调整基数办结之日起30日内提出更正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两次及以上更正不予受理。      (二)如我中心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或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存在疑问,需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或要求单位提供其他必要材料的,单位及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否则我中心可取消该笔或该职工的更正申请。      本通知作为东公积金通〔2015〕14号文件的补充通知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