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员工行为十条禁止性规定

2024-05-04 17:35

1. 农行员工行为十条禁止性规定

农行十条禁止性规定:
1、严禁员工工作日中午饮酒,任何情况下不得酗酒;
2、严禁工作期间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
3、严禁乱吃请、乱伸手;
4、严禁婚丧事宜大操大办;
5、严禁办业务看关系、说情准情、跑风漏气;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办私事;
7、严禁非法集资、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严禁向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严禁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户的宴请、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10、严禁以任何方式进入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扩展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五件违规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于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工作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农行员工行为十条禁止性规定

2. 银行员工行为禁令十二条

法律分析:1.严禁代客户办理业务或控制客户账户。2.严禁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3.严禁违规使用印章;4.严禁违规对外担保。5.严禁违规出借办公、营业场所。6.严禁参与套取、骗取银行信贷资金。7.严禁侵占或挪用银行资金。8.严禁收受回扣或好处费。9.严禁非法收集、泄露,出卖银行客户信息。10.严禁经商办企业。11.严禁参与赌博。12.严禁参与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3. 农行员工行为管理十二条禁令

法律分析:《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四十条禁止农行工作人员从事的行为,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在处理档次的范围内,按照第十九条有关条款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形成严重后果的,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上追两级”,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责责任。法律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日常业务管理 1、严禁员工把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严禁员工用本人账户为他人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利益;3、严禁利用虚假证件、资料或为无有效证件客户开立账户;4、严禁柜员自己办理本人的业务;5、严禁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6、严禁以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K宝、有效身份证件及重要物品等;7、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进行业务操作;8、严禁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或将业务印章和私人名章借给他人使用;9、严禁擅自印制、套打、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10、严禁违规办理抹账、挂账、错账冲正、挂失业务;1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或违规在重要单证、函件等加盖印章;12、严禁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虚假注资(增资)或其它虚假资信证明;13、严禁隐瞒不报、迟报重大可疑交易或违规核销、处置预警信息;14、严禁虚增、虚减存款业务量或信用卡、电子银行交易量;15、严禁违规授权;16、严禁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各种业务;17、严禁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或隐瞒调查、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18、严禁员工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19、严禁违规办理多人承贷供他人使用的信贷业务;20、严禁员工自批自贷农户贷款;21、严禁员工违规为本人办理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或违规发放个人贷款;22、严禁员工截留、借用惠农卡,套取农户贷款资金;23、严禁客户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员工本人或其控制其他账户;24、严禁应入账资金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25、严禁擅自动用、释放抵(质)押物或保证金;26、严禁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27、严禁在招投标或资产购置、处置、出租、装修及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28、严禁虚列费用或设立、使用“小金库”;29、严禁员工违规对外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30、严禁员工违规单人上门办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等业务;31、严禁违规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或钥匙;第二章 日常行为管理 32、严禁员工借用客户资金或借资金给客户使用;33、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34、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或介绍民间融资;35、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36、严禁员工在企业参股、分红或收受干股;37、严禁擅自向客户或关系单位借用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38、严禁窃取、泄露、出卖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或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业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39、严禁员工组织、参与“黄、赌、毒”;40、严禁强令、指使、授意员工违规办理业务。

农行员工行为管理十二条禁令

4.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40条严禁内容

法律分析:中国农业银行员工40条严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日常业务管理。2、日常行为管理。
法律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日常业务管理: 1、严禁员工把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严禁员工用本人账户为他人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利益; 3、严禁利用虚假证件、资料或为无有效证件客户开立账户; 4、严禁柜员自己办理本人的业务; 5、严禁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6、严禁以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K宝、有效身份证件及重要物品等; 7、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进行业务操作; 8、严禁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或将业务印章和私人名章借给他人使用; 9、严禁擅自印制、套打、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10、严禁违规办理抹账、挂账、错账冲正、挂失业务; 1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或违规在重要单证、函件等加盖印章; 12、严禁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虚假注资(增资)或其它虚假资信证明; 13、严禁隐瞒不报、迟报重大可疑交易或违规核销、处置预警信息; 14、严禁虚增、虚减存款业务量或信用卡、电子银行交易量; 15、严禁违规授权; 16、严禁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各种业务; 17、严禁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或隐瞒调查、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18、严禁员工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 19、严禁违规办理多人承贷供他人使用的信贷业务; 20、严禁员工自批自贷农户贷款; 21、严禁员工违规为本人办理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或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22、严禁员工截留、借用惠农卡,套取农户贷款资金; 23、严禁客户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员工本人或其控制其他账户; 24、严禁应入账资金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 25、严禁擅自动用、释放抵(质)押物或保证金; 26、严禁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 27、严禁在招投标或资产购置、处置、出租、装修及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28、严禁虚列费用或设立、使用“小金库”; 29、严禁员工违规对外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30、严禁员工违规单人上门办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等业务; 31、严禁违规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或钥匙; 二、日常行为管理: 32、严禁员工借用客户资金或借资金给客户使用; 33、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34、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或介绍民间融资; 35、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 36、严禁员工在企业参股、分红或收受干股; 37、严禁擅自向客户或关系单位借用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 38、严禁窃取、泄露、出卖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或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业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 39、严禁员工组织、参与“黄、赌、毒”; 40、严禁强令、指使、授意员工违规办理业务。

5. 农行十条禁止性规定

农行十条禁止性规定:
严禁员工工作日中午饮酒,任何情况下不得酗酒;严禁工作期间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严禁乱吃请、乱伸手;严禁婚丧事宜大操大办;严禁办业务看关系、说情准情、跑风漏气;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办私事;严禁非法集资、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户的宴请、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严禁以任何方式进入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农行十条禁止性规定

6. 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意见

(一)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上网、玩游戏的;      (二)在守库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三)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防弹头盔的; (四)违反运钞程序,取送款不到位,未在规定区域内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五)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未严格按照押运工作有关规定操作的;      (六)擅自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七)将运钞车挪作他用或用非运钞车运钞的;      (八)未定期对运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致使留下运行隐患的; (九)违反防暴枪管理规定使用枪支的; (十)瞒报、迟报已遂刑事案件的; (十一)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十二)办案不力或不配合查办案件,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追缴赃款赃物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私自伪造、刻制行政印章的;      (二)擅自销毁或涂改、伪造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行政印章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行政印章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或者强迫他人违规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经有权领导审批自行销毁行政印章或未按规定程序对销毁行政印章进行登记的;      45      (三)未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造成重要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      (五)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六)档案未严格按程序进行移交,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携带档案出境,或以电子形式对外传播的。      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故意泄露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擅自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被海关截获,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维修或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设备载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发布、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瞒报、迟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由于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重要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的; (五)对应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定密的事项随意定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46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损坏本行财产及相关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使用本行财产或使单位财产流失的; (三)丢失房产原始档案或在房改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      (四)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造成用餐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的; (二)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      (三)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或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车辆,导致车辆丢失或损毁的;      (五)私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六)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行财产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库房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品的; (八)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事实真相或擅自进行处理的; (九)未审核车辆保险单据,致使车辆脱保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公款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 (二)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接受色情服务或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毒、贩毒的;      (四)违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外提供担保、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 (五)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5000元(含)的;      (六)私自占用单位财产、私分单位钱物或盗窃本行公私财物,构成案件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伪造货币付给客户的; (八)违反规定借用本行资金,数额超出3万元,或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的;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 (十)给予、收受商业贿赂,后果严重的;      47      (十一)对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违规授意或指令不抵制、不报告,或迎合办理的;      (十二)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      (十三)利用本行名义、场所、印章、凭证、便签、员工身份等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违规担保活动的;      (十四)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的; (十五)组织民间借贷或充当资金中介,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倒买、倒卖票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八)未经单位审批,私自出国(境)的;      (十九)不服从岗位调动或工作调整,经书面通知后仍未到岗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      (三)故意刁难、欺骗客户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实施其他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      (二)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 (三)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      (五)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      (六)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本行钱款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未达到5000元(不含)的;      (八)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牟取利益的; (九)收受回扣或好处费不入账的;

7. 农行员工违反规定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因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案发年考核性工资和奖金 50%至100%的经济处罚。
法律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 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 
(三) 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 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第八条 因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案发年考核性工资和奖金 50%至 100%的经济处罚。

农行员工违反规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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