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中最主要的是

2024-05-08 19:38

1.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中最主要的是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中最主要的是:代理结算业务。
代理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其他银行的委托、代为办理其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代理银行业务是典型的中间业务。代理银行充分利用自身的信誉、技能、信息等资源代客户行使监督管理权、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Commercial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中最主要的是

2. 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发展代理业务?你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应怎么样发展代理业务?

能够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发展时应当注意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2、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3. 银行在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前,银行应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1.该银行所在国家、地区目前没有代理行或现有代理行已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2.该银行客户与我行客户间有一定数量的长期业务往来;
3.银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较稳定,与中国经贸关系良好,有较完善的金融法规,政府对金融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
4.银行具备一定的规模,按总资产、资本金在该国排位居前;资本金比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率较低;盈利状况较好;资金流动性较好,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营运。

银行在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前,银行应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4. 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发展代理业务?你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应怎么样发展代理业务?

能够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发展时应当注意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2、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5.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谁的批准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谁的批准

6.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什么批准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细则》明确,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是指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
所谓公众负债,指的是外国银行分行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放(不含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拆入(不含从境外金融机构拆入),以及银保监会指定的其他负债。
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的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外国银行分行风险状况另有要求的除外。
其实,银保监会上述规定是为了统一内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则。在此之前,银保监会要求外国银行分行把运营资金的30%以国务院认可的高质量资产方式来保有,其实是对外国银行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监管要求。


扩展资料
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 银行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银行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如下: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内容拓展:
1.商业银行要在开户之前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做到个人开户必须本人操作,身份证件联网核查、人脸识别,对于人脸识别不通过的客户要换人复查,详细记录客户个人信息,对于客户身份信息九要素做到一个不能少。

2.对于批量开卡的单位,要充分做好上门调查核实工作,做好身份证件的联网核查,并做好留存工作。对公客户开户要客户经理双人上门核实,拍照记录,避免出了事情找不到公司地址。作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以堵截虚假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8.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谁的批准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1、《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2、《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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