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信集团判决了吗

2024-05-19 08:36

1. 重庆亚信集团判决了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亲,已经判决的,相关资料如下
被告人史春生、杨宇、王明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春生、王明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春生、杨宇、王明勇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史春生、杨宇、王明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春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明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摘要】
重庆亚信集团判决了吗【提问】
您好,我是梁师益友律师,百度合作伙伴特级律师,拥有10年生涯职业,擅长民法、刑法,合同法以及民法典!我已经看到你的问题了,正在给您整理回复,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以便我更好给您解答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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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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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春生、杨宇、王明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春生、王明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春生、杨宇、王明勇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史春生、杨宇、王明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春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明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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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师:你好,请问重庆亚信己立案1年有于,至今仍一点消息都没有,我们投资的钱有望拿回来一些吗。你们知道现是什么情况吗。【提问】
梁律师:你好,请问重庆亚信己立案1年有于,至今仍一点消息都没有,我们投资的钱有望拿回来一些吗。你们知道现是什么情况吗。【提问】
目前这个案件对外是没有消息的,建议需要到受理的法院才能进行查询核实。【回答】
请问:你知道是哪个法院受理的呀,我怎样才能要回我的钱,希望得到你的帮助。谢谢!【提问】
请问:你知道是哪个法院受理的呀,我怎样才能要回我的钱,希望得到你的帮助。谢谢!【提问】
无法查到是哪个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诈骗案,受骗三千多人,涉案几十个亿,受害者应当及时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并且追回已经转移的赃款赃物,然后按照赃款赃物数额,给报案的受害人分配【回答】

重庆亚信集团判决了吗

2. 有在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被骗的吗?

非法集资受害者被骗的钱,一般是要不回来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法律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3. 重庆亚信集团非法集资诈骗案,受骗三千多人,涉案几十个亿,受害者何去何从?


重庆亚信集团非法集资诈骗案,受骗三千多人,涉案几十个亿,受害者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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