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09 12:07

1.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2.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

法律分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3.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的规定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规定如下: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的规定

4.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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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原则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如下: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原则

6.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违反什么规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资金拆借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那么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那么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就是合法的。      哪些情况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不合法: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企业间资金拆借效力如何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是企业资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2、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三、资金拆借的含义      资金拆借又称资金拆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为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和来源不同,所发放的贷款对象和用途不同,致使其资金在时间上、地区间、数量上存在差异,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现实可能,调剂资金余缺,充分有效使用资金,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客观需要。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内容。综上,关于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7. 国有公司能否出借资金

【法律分析】企业之间一般不可以出借资金。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国有公司能否出借资金

8.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

您好,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以充
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摘要】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特邀职业答主:linda老师[亲亲]。
我已经到了您的消息,正在整理答案[心],
会尽量在3~5分钟内回复您[大红花]。
您有其他问题也可以随时补充哈~[观望]【回答】
您好,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以充
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 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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