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标准是不低于

2024-05-07 20:43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标准是不低于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标准是不低于

2.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 附则

3.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清算服务时的衍生产品资产计量方法。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解读

4. 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

   
  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实施杠杆率监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二是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5.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第十二条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计算。第十三条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2列示的方法计算。第十四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披露要求第十六条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
  (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二)在季度财务报告中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除披露当期数据外,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披露前3个季度的数据。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银行网站披露杠杆率信息。
  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延迟。第四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第二十一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6.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第十二条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计算。第十三条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2列示的方法计算。第十四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二)在季度财务报告中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除披露当期数据外,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披露前3个季度的数据。(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银行网站披露杠杆率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延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杠杆率报表。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第二十一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其他商业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3号令)同时废止。

7.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介绍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杠杆率的计算、披露要求、杠杆率的监督管理、附则5章25条,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3号令发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介绍

8. 杠杆率对金融体系的风险?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共有42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理财产品账面余额23.50万亿元,较2014年底增加56.46%。截至今年4月末,这一规模已经膨胀到了25.2万亿元。也就是说,仅2015年以来,银行理财的规模就膨胀了10万亿元。而这期间,正好是A股市场到达“疯牛”顶点、公司债发行全面提速、商品期货市场暴涨暴跌、房地产市场全面回暖的时间段,这绝不是仅用“巧合”就可以解释的。拓展资料:杠杆率简介:1、一般是指权益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比率。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为杠杆倍数,一般来说,投行的杠杆倍数比较高,美林银行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为33倍。2、概念:无论企业营业利润多少,债务利息和优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变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盈余所负担的固定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这能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盈余。这种债务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称为财务杠杆。财务杠杆影响的是企业的税后利润而不是息前税前利润。财务杠杆率等于息税前利润与营业利润之比,反映由于固定的债务存在,财务费用(利息)对保险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负债的程度和企业偿债能力,财务杠杆率越高反映利息费用越高,导致ROE指标越低。3、简单的讲就是把你的资金放大,这样的话 你的资金成本就很小,同时你的风险和收益就放大了,因为盈亏的百分比不是依据原来的资金,而是根据放大后的资金来衡量的。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在汲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设置下限为3%。杠杆率=核心资本/表内表外总资产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