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2024-05-12 15:22

1.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财产保全能不能有限受偿
享有优先受偿权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与是否财产保全无直接关联。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足够清偿债务,则财产保全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则需要按比例受偿;但部分省高院规定,首保人可以增加分配比例。
二、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二者内涵不同: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者效力不同: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承揽合同可否行使留置权
承揽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2.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1、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是: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1、中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2、抵押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3.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不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因而也不能进行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4.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不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因而也不能进行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6.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如果是留置权人设立的质权,则该质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8.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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