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5 23:06

1. 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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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创新基金的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1.申请时间一般申请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按具体项目要求确定,截止时间按投标材料收到日期为准。2.申请程序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或招标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或进行投标:①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投标)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②推荐单位对申请(投标)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③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④按A4纸张大小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五份装订成册。⑤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投标)书面材料、软磁盘一次性邮寄管理中心。有条件的企业,其软磁盘可通过访问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进行辅助的网上申报。材料寄出后,一般不得更改和补充。3.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或投标创新基金招标项目,均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②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③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⑥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⑦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⑧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⑨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⑩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对①、②、③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4.推荐单位企业提出的申请或进行投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为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其它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5.申请咨询和申请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创新基金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申请程序、申请要求以及相关申请表格和磁盘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索取;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咨询和索取。

3.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支持方式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1.贷款贴息①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③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2.无偿资助①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②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③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3.资本金(股本金)投入①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②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③企业资金来源应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④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支持方式

4.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2.受理处理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管理中心将酌情负责保存或销毁。3.受理情况查询企业可通过企业法人代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查询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所有的状态信息。推荐单位可通过推荐单位代码(由管理中心提供)和《推荐单位信息表》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在线查询所推荐的申请项目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的所有状态信息。

5.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支持项目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内领先。(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①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线路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同时公布创新基金当年度招标的项目以及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及要求。2.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③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④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⑥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3.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①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②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4.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②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支持项目

6.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申报流程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1、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或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要求。2、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格式录制项目申报软磁盘。3、企业将申请材料送推荐单位(省科学技术厅计划成果处或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表。4、装订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邮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接受评审。

7.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项目验收

1.验收时间和依据在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管理中心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验收内容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③创新基金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④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⑤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3.验收程序①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两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的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②管理中心收到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后,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以书面审查、委托地方科委审查、管理中心组织实地审查等三种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③经审查后,管理中心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或减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4.验收表的获取方法验收表及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1999年6月26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项目验收

8.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要求

1.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项目的单位,于即日起可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上申报系统开始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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