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哪些

2024-05-19 19:38

1.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哪些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位,军级单位颁发的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奖金,国债存款所得利息,国家发放的特殊津贴补贴,除此之外,还有保险金、抚恤金福利金、退休金均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哪些

2. 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是什么

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是什么?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3. 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什么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一)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二)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不交后果
(一)只要是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公民,不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税,将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后果。
按照个人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收入超过了12万元,无论是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经足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已经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之后,都会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后,只要是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都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都有纳税的义务,如果没有足够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很难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最终会影响到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如果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没有缴纳个人税,那么需要付两种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理个人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会有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是已经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个人税纳税申报,造成了不缴或者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还是行政处罚,违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由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
(三)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会游,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如实申报,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承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已经造成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还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被定罪量刑,也就是说,纳税人随时会面临着牢狱之灾。

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什么

4.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大概有六种,按照有关的规定,福利费、奖金、国债、补贴、保险、军人的专业安置费等都属于免征类型。
根据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6. 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最新规定,奖金;国债;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 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8.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2018.10.1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于2019.1.1起施行,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