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由哪些部门组成?

2024-05-17 08:45

1. 中国人民银行由哪些部门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由哪些部门组成?

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上级部门是谁

当然是国务院呀。首先,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后,补充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1、 发行的银行: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型机构。2、银行的银行:(1)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的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2)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仍具有银行固有的办理存、贷、汇业务的特征(3)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者。3、政府的银行:(1)央行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2)央行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3)央行为政府代理或经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3.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哪些机构,有哪些分行,在什么地方

办公厅 条法司 货币政策司 金融市场司 金融稳定局 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 支付结算司 科技司 货币金银局 国库局 国际司 内审司 人事司 研究局 征信管理局 反洗钱局 党委宣传部下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有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8个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20个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5个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6个分行营业管理部,308个市(州、盟)中心支行,1766个县(市)支行。这些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依法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单位名称上海总部,天津分行,沈阳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石家庄中心支行.太原中心支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长春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郑州中心支行.南昌中心支行.长沙中心支行.南宁中心支行.海口中心支行.贵阳中心支行.昆明中心支行.拉萨中心支行.兰州中心支行.西宁中心支行.银川中心支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哪些机构,有哪些分行,在什么地方

4.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哪些机构,有哪些分行,在什么地方

你好,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 内审司、人事司、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纪委、派驻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参事室、工会和团委。
人民银行分行有: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沈阳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西安分行、成都分行、广州分行、天津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和重庆营管部。

5.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中国所有银行资金流动。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为: 
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经理国库。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庄成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6.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7.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内设机构分工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和 内设机构分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规定设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综合、应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订或组织拟订、审核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货币政策司。

  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存款准备金率及差别准备金率的调整;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币公开市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

  (四)汇率司。

  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金融市场司。

  拟订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协调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办国务院决定的信贷结构调节管理工作。

  (六)金融稳定局。

  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承担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机构重组等工作。

  (七)调查统计司。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编制金融业统计报表;负责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数据采集并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结果;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八)会计财务司。

  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结算司。

  拟订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支付结算政策和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现代支付系统;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及其他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推进支付工具的创新;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

  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安全、标准化及运行维护等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制定现钞、辅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生产计划,负责对人民币现钞、贵金属纪念币的调拨、发行库管理及流通中现金的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工作和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办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二)国库局。

  组织拟订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业务;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金融业务开放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金融当局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对港澳台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国际金融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工作。

  (十四)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十五)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战工作。

  (十六)研究局。

  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七)征信管理局。

  组织拟订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订征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建设金融征信统一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反洗钱局(保卫局)。

  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反洗钱政策和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收集、分析和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对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承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3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85名(含行长助理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参事室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承担金融咨询等工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四)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调整方案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批。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内设机构分工

8. 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提供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提供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
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
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   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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