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下,其全套货运单据应随哪个项下?(1选择题)

2024-05-24 00:04

1. L/C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下,其全套货运单据应随哪个项下?(1选择题)

选择B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拓展资料:托收为商业信用,信用证为银行信用,为了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将全套单据放在信用证项下比较妥当。不过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证条款对单据的要求中应该会说明货运单据应该放在哪个项下才对的。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托收汇票项,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在买卖契约中,开证申请书中及信用证中必须载明,进口商必须付清发票全部金额,才能取得单据。若不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则装运单据须由银行控制,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在信用证上,表示上述功能的文句如下:兹开立本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余50%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进口商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方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装运单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控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

L/C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下,其全套货运单据应随哪个项下?(1选择题)

2.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法律分析: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其要记载的事项具体有(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二)确定的金额;(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八)合同名称、号码;(九)委托日期(十)收款人签章。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 简述跟单托收的主要交单条件

跟单托收的主要交单条件如下:1、即期付款单。即期付款交单: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2)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3)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4)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5)进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6)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7)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2、远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2)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远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办理远期付款托收;(3)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4)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把汇票交转代收行;(5)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汇票,进口人付清货款换取单据;(6)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托收行;(7)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出口人,远期付款托收即告完毕。法律依据:《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二条托收的定义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一)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二款所界定的单据,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付款交单及/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二)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三)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四)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简述跟单托收的主要交单条件

4. 试比较在托收业务中,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有何区别?

差别很大,主要区别有
1、付款交单就是买房要先付款,然后卖方才能把代表货物凭证的一些单证交给买方,例如提单,保险单等等。而承兑交单,是买方无需先交款,只需要保证届时能付款就可以要求卖方交单。
2、付款交单的是客户不付款但也提不了货,出口商自己有货权,客户付款才能提货,风险是客户不付款,不提货,出口商只能自己处理货物,从而遭受损失。而承兑交单是客户只要在单据上签字承诺XX时侯付款就可以拿到提单去提货,到期不给钱也没办法,风险是可能货、款都没了。
3、在实际运用中,显然付款交单对卖方保护的较好,而承兑交单对买方比较有利。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虽然都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但对进口方而言,承兑交单更有利。因为进口方只需承兑就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可以尽早投人生产或销售。
而对于出口方而言,承兑交单要冒相当大的风险。因为承兑毕竟不等于付款,一旦交了单就失去了物权,丧失了约束进口商付款的手段。

扩展资料:
付款交单的基本流程
D/P(付款交单)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又分为两种基本的交易类型:即期D/P和远期D/P。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目前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 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付款交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承兑交单

5. 托收交单的方式有

收交单的方式有近期和远期,条件如下: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2、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3、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4、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5、进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6、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7、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法律依据:《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二条托收的定义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一)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2)款所界定的单据,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付款交单及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二)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三)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四)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托收交单的方式有

6. 试比较在托收业务中,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有何区别?

差别很大,主要区别有
1、付款交单就是买房要先付款,然后卖方才能把代表货物凭证的一些单证交给买方,例如提单,保险单等等。而承兑交单,是买方无需先交款,只需要保证届时能付款就可以要求卖方交单。
2、付款交单的是客户不付款但也提不了货,出口商自己有货权,客户付款才能提货,风险是客户不付款,不提货,出口商只能自己处理货物,从而遭受损失。而承兑交单是客户只要在单据上签字承诺XX时侯付款就可以拿到提单去提货,到期不给钱也没办法,风险是可能货、款都没了。
3、在实际运用中,显然付款交单对卖方保护的较好,而承兑交单对买方比较有利。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虽然都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但对进口方而言,承兑交单更有利。因为进口方只需承兑就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可以尽早投人生产或销售。
而对于出口方而言,承兑交单要冒相当大的风险。因为承兑毕竟不等于付款,一旦交了单就失去了物权,丧失了约束进口商付款的手段。

扩展资料:
付款交单的基本流程
D/P(付款交单)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又分为两种基本的交易类型:即期D/P和远期D/P。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目前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付款交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承兑交单

7. 托收承付中的验单付款里的“单”指的是什么单据?谢谢!

  托收承付中的验单付款里的“单”指的是银行面函后,所需要按程序办理的各种单据,就是出口商通常所说的单据。比如 DRAFT, INVOICE等。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例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中的验单付款里的“单”指的是什么单据?谢谢!

8. 单证托收结算方式概述要点

 单证托收结算方式概述要点
                         国际托收是指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结算,并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单证托收结算方式概述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托收结算方式的定义 
         在进行托收(collection)结算时,卖方开具汇票并将其交给当地银行(托收行),并提出托收申请,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向进口商收款。
         在托收结算过程中,资金的传递方向与货权的传递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托收属于逆汇法,是出口商或债权人向进口商或债务人的催收,这点与汇款是不同的。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一)托收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
         1、委托人(Consignor或Principal)
         它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活动当中,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出票人(drawer)和托运人(consignor)指的也是委托人。委托人需填写托收申请书、并连同托收跟单汇票一并交给银行委托托收。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由于托收行需将托收汇票和单据发送给代收行并委托其收款,因此也称作寄单行和委托行。在托收业务当中,托收行将开出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它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进口商(importer)、买方(seller),是指在委托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付款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
         上述四个当事人是托收业务当中的最主要的当事人,除此之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自己任提示行,也可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提示行。
         (二)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及托收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是以他们所订立的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委托人给托收银行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确定的。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托收行给代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
         4、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行应否付款,并非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中所承担的债务,即对托收票据或凭证的付款责任。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托收基本程序:
         (1)委托人(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向付款人(进口商)发货。
         (2)委托人备齐单据、开立汇票,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发出委托申请书,委托其代为收款。
         (3)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再向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寄出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委托其代为收款。
         (4)代收行(或提示行)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单据、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
         (5)付款人(进口商)验单、付款或承兑汇票后,取得货运单据并凭单提货。
         (6)代收行收款后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汇出货款,通常是贷记托收行账户后,向托收行发出收妥贷记通知。
         (7)托收行收款后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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