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纯收益分配中的问题

2024-05-03 06:34

1. 矿产资源纯收益分配中的问题

矿产资源的纯收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从纯粹自然资源到矿产品销售收入,在支付给劳动报酬、资金利息之后所得的收益,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和资本出资者之间如何分配。因为其他相关的分配在矿产品产出以前已经解决了,即初次分配已经完成。这里讨论的收益分配,主要是如何处理两种收益的关系,即资源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关系。至于劳动的收益和资金的收益,都是社会收益分配的问题,不是产业内部要解决的。但是,从矿产资源和矿业资本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资源收益(矿产资源的净价值和生态环境补偿价值)长期不到位,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太低,与其对矿业的贡献严重脱节;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基本缺少有效的调节;矿山地质生态环境补偿长期处于欠账状态;与此同时,资本收益长期越位。大多数矿产品价值已经由市场形成,并与国际接轨;矿业权价值通过市场竞标,也由市场形成,成本已经不是形成价格的依据。资源收益的不到位部分,必然为资本收益越位部分所占有,
这就是纯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后果极其严重。这种占用是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的。前面已经提到,矿业权的价值是通过资本投入、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矿产资源的价值(净价值)是大自然赋予的,由于其稀缺性、有用性及垄断而形成了价值。而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是这两方面价值构成的。因此我们可以推导: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经济关系研究

在矿业生产中,矿产资源是以矿产资源资产的身份参与的,而矿产资源资产的配置是借助于矿业权(即使用权)。所以,当由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格时,首先要由市场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价格,然后减去实收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两者代表资源价格),就是矿业权价款。当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收取标准很低,与其实际贡献相脱节时,其不到位的部分就自动转移到矿业权价款之中。这一切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发生的,也是一个变动值。
矿产资源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受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影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需求旺盛,国内需要大量进口,其中矿产资源是个瓶颈。在矿业生产的三大要素中,劳动和资本都能用社会平均工资、原材料和设备的正常价格、正常的贷款利息获取。唯有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要经过竞争才能获取。当矿业的平均利润率高于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时,便产生了矿业的红利(高出社会平均部分)。这时,竞争矿业权就是抢夺红利,促成矿业权大幅上涨。可是,在这种情况下,代表矿产资源价格的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多年不变。山西焦煤,每吨售价40元,只收取4元的资源补偿费,相当于每消耗1吨资源量,支付2元的资源补偿费。这些应收而未收的权益,没有使最终消费者获益,而是被资本所有者挤占了。这些权益,在探采分离的情况下,通过转让矿业权被勘探资本所有者挤占了;在探采结合的情况下,通过矿产品销售被矿业资本所有者挤占了。
必须指出,用资本权益挤占资源权益,危害极大。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属于全民所有,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重要的财富。充分利用这些财富,可以为广大人民做许多有利于民生的好事。而让它流失了,不仅好事没做成,反而给社会带来以下危害:
(1)它使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收益大量流失。这些流失的财富,大多为3类主体占有:一是垄断的国有企业。他们获得后作为自己创造的财富,首先在内部分配,造成行业之间的分配不公。二是私人或外资矿业资本出资者。形成了像山西煤老板、河北铁矿老板那样的富豪,加大了贫富差距。三是贪官。助长了以权谋私贪官的形成,激化了官民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2)助长了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对节约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极为不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耗矿产资源的都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他们消耗的要素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其节约和合理利用是最有效的。可是我国对矿产资源消耗只收取最低的补偿,没有充分利用这个机制,这必然促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吃矿产资源的“大锅饭”,助长了这个最短缺要素的过度消耗。
(3)造成矿山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均,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提高矿业劳动生产率。矿产品是按质论价,而生产成本却因矿山企业所占资源的地理位置、天然禀赋不同而相差悬殊。这种级差收益在矿产资源的价值中占很大的比重,一个品位高、条件好的矿山,与一个品位低、条件差的矿山相比,其纯收益可以相差几倍、十几倍。对这种差异,现行的资源税根本不能调节,其结果不仅造成资源所有权的权益损失,也使各矿山企业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对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极为不利,还使一些矿业政策顾此失彼而难以出台。
(4)它使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有所错位。在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下,矿产资源资产是作为一个整体体现其价值的,如果其中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不到位,其缺失部分必然进入矿业权人(即资源使用)的权益之中。这就为地方政府掌控矿业权提供了吸引力,通过出资探矿,转让矿业权来获取矿产资源的收益。其结果既造成政企不分,又助长了短期行为。所谓政企不分,是指出资找矿、追求矿业权收益,本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当组建探矿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谓短期行为,是指资源收益是先使用,后收取;矿业权收益是先收取,后使用。如果用资本权益取代资源收益,等于提前收取了资源收益,形成事实上“卖资源”,诱导地方领导急功近利,追求效益。这样下去,就是“寅吃卯粮”,造成资源和财政透支。
此外,天然资源的收益是国际上矿产资源资产的组成部分,如果我国的这部分收益普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也会助长对国内资源的争夺。这对人均占有矿产资源少、开采强度大、矿山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矿产品制品又大量用于出口的我国,总体上是得不偿失的,不利于合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矿产资源纯收益分配中的问题

2.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7.2.1 规范国家与矿权人利益关系调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既是矿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开发经营者。这造成了国家作为矿业行政管理者、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投资经营者与矿业经济活动管理者多重主体矛盾以及利益关系调节的混乱。按税、租、费分开的原则,国家作为矿业行政管理者及矿业公共服务者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济活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应通过矿业管理部门向矿业勘探开发者收取特定服务性质的行政规费来调节。国家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应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来调节与矿业投资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以确保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7.2.2 改革能源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构建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格局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
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在中央、自治区以及资源所在地的分成比例中,加大资源所在地的分配比例,以促进资源产地的资源优势向财政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化,让有限的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在资源的收益分配上,将国家开发所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归地方,而在地方收益分配中,又充分重视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用于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资源属地的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缩小区域之间、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能源矿产资源的收益要向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倾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公平目标。留给地方的资金要用于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和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劳动用工、社会服务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中央获得的相应矿产资源收益,也要按照政策规定用于支持地方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国家应明确规定中央油气等开发企业上缴资源所在地的税收比例,所有的油气资源开采企业不论企业所在地在哪里,都应在资源开采地登记注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考虑将部分能源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适当下放给资源所在地,相应确立资源输出地区对于属地资源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权和分配权,使资源产地能够从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应得的利益。
三是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应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资源开发企业能够得到合理回报,又要兼顾中央财政和资源地财政的利益。目前,除海洋石油资源税由中央支配外,其余包括对陆上油气在内的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完全由地方支配。从表面上看,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但因为资源税制设计不合理、单位税额过低,在石油等矿产品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下,资源开发企业获取了超额收益,但资源地政府和居民却没有获得应得的利益。为此要加大资源税制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资源税负水平,科学地构建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利益分配格局。资源税设置的标准应满足对资源输出地资源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补偿,其次能够保证资源所在地的合理利益。这对于改变我国资源富集地区经济不发达的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收入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注重资源地居民的优先受惠权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分成所得资源税费收益,除了用于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条件之外,主要用于提高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项目建设上,如教育、公共设施建设、新能源技术开发、替代产业等发展项目。
7.2.3 调整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成比例
充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的规定,出台一些具体且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国家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上要充分考虑新疆民族区域的特殊性,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政策,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能体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倾斜的扶持政策,以实现新疆与东部地区协调发展。建议国家重新调整地方和中央的税收分配比例,适当增加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在国家税费征收中的分配份额。
7.2.3.1 中央和新疆共享税分配比例的调整
(1)央企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有关税收分配规定,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分60%,地方分40%,但由于在新疆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因其财务总部不在资源所在地,其所属油气开采及加工企业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了中央财政,2006年其数额约为88亿,资源所在地的政府只能取得央企的流转税。因此建议:无论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所属地在哪里,都应在矿产资源开采地登记注册,就地缴纳所得税,再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或允许资源所在地政府与中央共同分享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油气开采及加工企业的所得税,将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照6:4的比例分配。
(2)管道运输业营业税。中国“西气东输”工程由在上海注册的石油天然气公司承担,由于该公司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而是在上海注册,因此其生产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仅上缴上海市。“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1/4左右在新疆境内,理应分享自治区内经营而自治区外注册的油气运输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因此建议:国家修改营业税法对管道运输企业营业税按营业地点征收的规定,实行管道运输业营业税和所得税就地缴纳,由资源所在地政府与中央共同分享,按照资源地和企业所在地各50%的比例分配。
(3)增值税。我国目前采用17%的生产型增值税,这相当于23%消费性增值税,而国外很多国家不征收增值税或征收低于17%的消费性增值税。建议:加快推动增值税转型,将新疆作为西部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仍执行17%的税率,允许抵扣固定资源所含的进项税。提高地方在增值税的分配比例,将增值税分成比例由现在的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调整为中央50%,地方50%。对管道进口原油在新疆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全额留疆。
7.2.3.2 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他收益比例的调整
(1)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国资源补偿费率比国外低很多,平均补偿费率为1.18%,国外一般在2%~8%。目前资源补偿费在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鉴于新疆经济发展水平和特殊的民族结构,建议提高资源补偿费地方的分成比例,将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由现在的4:6提高到2:8或全额返还,以体现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照顾。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根据《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建议:对于民族自治地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

3. 矿产资源财源的理论分析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市场具有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应该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领域、在对待外部经济效应、自然垄断、分配不公、信息不对称、经济波动等问题的协调处理上有所作为。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有所为,则政府应该有所为,财政应该大有所为。由于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不同,造成了不同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从而形成不同的财政制度。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财政分权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通常采用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预算收入的边际分成率、自治权指标和支出—收入指标、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由于不同的国家在进行财政分权时可能面临的经济环境、政治体制、民主发达程度等方面不同,财政分权的表现形式也会呈现差异。
自从20世纪以来,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财政分权意味一个国家授权政府各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从私人部门手里征税,收入分享是一个预算过程,通过这一预算过程,由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收取的收入被分配给其他政府实体或用于非政府实体的各类投资和支出。更广义地解释是收入分享还包括在矿山和股东之间而非征税的政府实体之间分享销售收入。这种分享可以包括支付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比如工资、贷款、服务和设备以及提供给当地社区和其他股东的货币、服务和设施等。财政分权和收入分享都可以用作分配矿山产生的应税收入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设计财政制度时,政策制订者面临三项主要工作。第一,对将被确定的税收类型的设计,第二,确定每一种税收类型的水平和税基。在大多数国家,以收入或利润为基础的税收是用于产生国家政府收入的主要税源。在设定以所得为基础的税制时,涉及两个因素,一是设定税率,二是设定确定应税收入基础的规则。这个税是最适宜于国家层次上实施的,原因是在平衡应税收入和允许扣除时的复杂性。有些国家在省的层次上,有或多或少的平行的所得税制,例如加拿大、中国和美国,这些一般是依赖于在国家所得税制中建立的原则。第三,作为前两项工作的基础,确定什么样的政府实体应该征收、预算每一项税收的支出。
政府加于矿业典型的税费类型,以确定其被不同层次政府使用的相对适宜性。不同层次政府成功实施税收方法的管理能力将依赖于很多因素。从任何一个项目中有效取得的税收收入总量是有限的。加征的各类税收和税收水平必须使矿山能够产生充足的利润水平,以保持投资者满意并鼓励进一步勘查。因此,一旦最佳的“总”税收水平被确定下来,税收分权问题就多少有点像零—总游戏。如果一个征税机构被允许增加其索取,另一个就必须减少,除非拿走的总数要增加。比如,对于一个受矿山闭坑负面影响的社区,政府对矿山加征的典型税收类型列于表中,同时还说明了相应类型的税收是否在国家、省和当地层次上进行评价,这种确定是完全是主观的。因此,所有国家都存在某种程度的财政分权,矿业活动同其他经济活动相比,大多数国家对矿产部门的税收类型和税收水平以及税收优惠有特殊的规定。而矿产部门税收和其他部门税收区别对待一般都基于下述理由:应该给矿产所有权人以补偿,矿业是高风险和资本密集型行业,由于矿业固有的特性,有必要引导纳税人的行为。
1.补偿所有权人
矿业活动开采的是不可再生资源,而且同许多其他交易一样,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希望为永久性失去矿产资源获得补偿。因此,矿产所有权人通常会对矿产开采加征补偿性质的权利金。尽管各国矿产所有权制度不同,征收方式不同,但体现的所有权性质相同,而且这种所有权可以并且能够在财政分权中发挥作用。如果一个国家想进行税收分权,权利金税是很适合在省的层次甚至在地方层次上施行的。更为简单的是,可以在国家层次上征收,某一百分比分配或保留给省或地方政府实体或其他利害关系方。
2.矿业是高风险和资本密集型行业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种假设,即矿产勘查和采矿过程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同时比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风险。因此,都调整税制以适应这一特点,通常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当不同层次的政府都有权征收所得税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比如由一个层次的政府给予的优惠折让同另一层次的政府给予的优惠折让不匹配。
勘查支出。矿山起始于长期成本高昂的勘查计划,勘查支出发生于产生应税收入以前,因此政府对于为了未来税收的目的如何处理生产前收入前勘查支出的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当省政府有权课征以利润为基础的税收比如所得税的时候,这种勘查的扣除会减少应税收入。当公司过去在省内和省外都进行了勘查支出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省外发生的过去和现在的勘查成本是否应该在计算企业省内产生的收入时予以扣除,是否可能在每一个内部税收征收主体内部分配和分离勘查支出?
矿山开发。矿山开发是资本密集型工作,同时也需要从专门的供应商那里进口大量各种设备的工作。很多政府都意识到矿业的资本密集特性,并提供了各种方式,一旦生产开始,便允许加速资本成本回收。在省政府有权课征所得税的情况下,应该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同国家的所得税有共性是否加速折旧扣除,应该自动地用于省层次的税收?
设备进口和当地购买。在设备进口的依赖性方面,政府经常会提供一种机制,使矿山建设期间的设备进口实际上是免税的(零税率,免税,退税等)。同样,大多数国家对于设备的购买规定了减少某种增值税,尤其当矿山产品是用于出口时更是如此。进口和增值税问题通常是国家层次的问题,矿山也会在当地购买一些材料。省和市级政府,可能会在当地销售的产品之上有权加征国内货物税或消费税或增值税。在何种程度上矿业活动在开发期间可以免征这些税,什么层次的政府可以规定这样的免税?
出口销售。矿山产品往往是为了供应高度竞争的出口市场,或为当地以外的国内市场。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对矿产品不征收或只征收很低的出口税,并规定了一种方式,据之出口销售的增值税或不适用,或在使用中允许退税或减免税。那么省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允许对于将离开其辖区边界的矿产征收关税,省政府是否可以使用税收手段作为其辖区内鼓励下游加工的手段在国内使用的工业矿产,如砂、砾石和石材是否应该同那些为了出口目的而生产的矿产区别对待?
产品价格周期。矿山生产原材料是在阶段性的、同商业周期有关的基础上进行着大幅度的价格变化。因此,有些国家对那些正处于短期财务危险的项目,允许由某指定的政府机构对某种类型的税收,一般是权利金,随着时间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亏损可以移后。如果法律规定权利金是可浮动的,那么这种浮动是由国家级权威机构确定还是由对项目更为熟悉的地区官方确定,其对当地经济的重要性如何?
生产后支出。矿业活动结束不再产生收入时,矿山还会发生同闭坑和复垦有关的大成本。有一种趋势是,政府要求在闭坑或复垦之前,存入一笔资金或进行担保,对于这种存入的资金,在计算现期所得税负担时,可以进行某种扣除。利害关系方同关闭的矿山之间的关系是最近的,是他们需要面对由矿业活动产生的采矿后问题。在确定存入的资金的水平及其支出的时候,这些利害关系方是否应该参与进来?
稳定性。很多矿业项目要经历很长时间,公司将通过至少在项目期中的某一段时间内稳定某些或所有相关税收的方法减少税收风险。政府通过很多不同的立法和协商的方式提供税收稳定性。当税收稳定性是通过谈判协议的途径达到的时候,当地征税机构是否应该是协议的一方或国家立法部门或权威机构是否应该制订影响当地征税部的约束性的规定?
因此,国家层次上产生的矿业部门的税收区别问题也可以用于由较低层次政府进行的税收征管。国家政府使用的用于确认矿业的高风险和资本密集特性的财政手段都给他们带来了与财政分权有关的问题。
3.引导纳税人行为
各国往往将矿业部门税收和其他部门税收差别对待的第三个原因是政府希望引导或影响纳税人的行为。对于规定的实践和投资,有很多税收方法可以提供优惠或进行惩罚。
矿业往往比其他行业有更集中的环境影响,由于是基于可耗竭资源,因此在当地经济中可能会产生繁荣—衰退期,也会对当地社会结构产生重大变化。当地政府要想解决问题,就要有额外支出。如果征税机构不能提高充足的收入,当地政府就会依赖区域或国家政府的预算程序,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收入,或者依赖于矿业实体非税收安排。对于矿山来说,为受影响的社区提供扩大交通、教育和医疗以及运动设施的支持并不常见。
由于矿山通常位于偏远地区,或者只有较低人口密度的地区,因此会没有或只有微弱的积极性指导通过预算过程给受影响的社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以额外的支出。另外,并非所有的利害关系方都必须是当然受益者,甚至当地政府也是如此。因此,引导纳税人行为的税收机制考虑到矿山给当地带来的独一无二的影响,进而规定税收差别对待的手段。例如,通过允许公司对于投资于社区基础设施部分在计算国家所得税时采取税收扣除或税收抵免,则可以鼓励公司进行这类投资。随后产生的问题是,由谁来确定是否某一方面的支出符合扣除抵免资格,如果有上限的话,上限是什么?
综上所述,在矿业部门,有很多手段可以达到财政分权的目的。第一,有直接的税收工具,借助于此,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征税权力被授予省或地方政府,或可能授予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其后对当地支付的收入的预算分配同这些收入由国家政府收取相比较,给当地的利害关系方可能更合情理。第二,有效影响私人部门支出的财政优惠有更多的承诺。目前,大多数大型矿业公司都关心环境受影响的利害关系方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其支付支出于当地解决这些问题的愿望会受到在财政体制中,这些成本被视作什么的影响。如果这类成本被视作其他税收义务的抵免或者抵扣,公司会自愿地发生这类成本。

矿产资源财源的理论分析

4.  矿产资源与开发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各国经济一刻都不能离开的因素。矿产资源枯竭的危险不停地向人类社会走来,为了寻找和开发足够多的矿产资源,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要求地学界把矿产资源及其开发的研究作为长期的重要研究方向。国际地学界和世界各国政府都是这样安排的。
矿产的发现与利用是与人类的形成、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步。矿床学科是在找矿实践中逐渐成长,不断探索、不断完善。成矿学说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水”(水成论)与“火”(火成论)之争,形成了三大类成矿作用的理论,即沉积成矿作用,包括风化壳等表生成矿在内;岩浆成矿作用;变质成矿作用。在这个领域近一时期又提出了非岩浆成因的地壳热流体成矿及生物作用成矿的研究方向。
在区域成矿规律研究方面历来重视成矿与构造、建造的密切关系。因此,先后提出各类建造成矿的理论体系、各类构造成矿的体系,例如槽台构造成矿说、多旋回构造成矿说、地洼构造成矿说。而60年代以来提出的板块构造成矿学说,目前在矿床界具有重大影响。但是板块构造成矿说尚难以解释大陆成矿问题。因此,大陆成矿动力学的研究已成为当前矿床界研究的热点,全球构造成矿体系的建立将是追求的目标。
对矿床的研究,近几十年来取得很大的进展。由于同位素、稀土元素、微量元素及矿物包裹体地球化学研究的发展,对成矿物质的来源、迁移及聚集这些根本性的成矿问题的研究有很大进展;近一、二十年来,对大型、超大型矿床的研究由于其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成为国际矿床界共同的重点,目前的趋势是向成矿密集区进行研究的转移;为了更好地指导找矿,从60年代起对重要矿床及矿床类型建立成矿模式成为矿床界研究的热点,建立的斑岩铜矿模式、黑矿模式、卡林金矿模式等都对指导找矿起到重要作用。目前,这个方向的研究已向建立区域矿床成矿模式、建立区域时空演化的四维空间的区域性的矿床成矿系列方向发展,并向区域与全球成矿规律研究方向接轨。
开拓矿产资源新领域一直是矿床学界关注的问题。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海洋矿产资源的探索方面取得巨大成绩,如在前一节中已论述的洋底多金属结核、钴结壳、块状硫化物以及浅海区天然气水合物的发现,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有关的矿产资源。为适应新材料的需要,利用矿物、岩石的特殊的物、化性能,开拓新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已引起矿床界高度重视,并有可能实现使用新型的非金属矿产资源代替金属矿产资源。
矿产勘查的技术、方法研究,提高找矿的命中率是矿床界研究的重要方向。目前的关键是要对寻找隐伏矿提出有效的找矿方法与技术,其重要的发展方向是:①提高地质、物探、化探、遥感方法技术找矿水平,提高提取成矿信息的水平,排除干扰因素。在这方面,化探方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突破,由谢学锦提出的深穿透地球化学找矿方法对在隐伏区寻找有色金属与贵金属矿床显示了美好的前景。而地质方法的提高,关键是提高从事找矿工作的地质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②进一步完善成矿预测的理论与方法。矿产勘查工作经过了人找矿、方法技术找矿与理论找矿的时代,现已进入信息找矿时代。这个时代的标志是运用各种先进的地质理论、技术与方法,获取各种信息,通过人与计算机的结合,综合、合理、快速地进行分析,最佳地部署与指挥地质找矿工作,以取得最佳的找矿效果。因此,建立与完善综合信息成矿预测的理论与方法,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找矿工作各阶段中的应用是重要研究方向。
对于矿产资源的研究看来亦要考虑地球之外的因素,一方面随着航天技术的发展,人类有可能登上其他星球,随着空间科学的发展,对各类天体认识的逐步深化,使地学工作者要现实地考虑对有可能被利用的星体,如月球矿产资源的调查与研究。这方面已有的信息是月球土壤中有丰富的氦-3资源,数量可达100×104t。这是一种核能资源,几十吨的氦-3聚变就能产生供全球一年的能源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研究成矿作用时,亦要考虑在地球发展历史中,外来天体对地球的撞击而引起的对成矿的影响。
对成矿过程的模拟实验研究,随着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实验装置。加强在岩浆体系中成矿物质聚集、迁移、堆积的研究;加强对在临界状态下成矿流体的状态及成矿物质在此体系中的行为的研究;加强对低温条件下成矿作用的实验研究。
对矿产资源领域需要研究的方面很多,我们认为需突出以下重点:①成矿动力学研究,特别要加强大陆成矿动力学研究,建立大陆成矿体系,同时进一步开展海洋成矿动力学研究,最终建立全球成矿体系;②开展区域性大规模成矿作用、成矿密集区及巨矿形成规律的研究;③在矿床成矿模式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区域性具有四维结构的成矿系列的研究,建立区域成矿谱系,并向建立全球成矿谱系发展;④开展矿产资源新领域的研究;⑤进一步开展矿床同位素、微量元素、稀土元素、矿物包裹体地球化学及成矿年代学研究;⑥开展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计算机技术在矿产勘查各阶段的应用研究;⑦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展矿产成矿预测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特别是矿产勘查综合信息预测与评价GIS系统的建立;⑧进一步进行成矿的实验研究。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综合分析与评价

本部分主要对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及各地市的14种主要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进行测算。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是对某种探明的可利用资源按其初级产品价格折算的价值,该指标不扣除矿产资源的采选损失及勘查、开采的要素成本,用以宏观上反映一个特定区域的矿产资源实力。潜在价值的测算,是对矿产资源潜力和未来开发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概略评估,不仅能反映矿产资源丰度的大小,而且能反映未来矿产开发的经济规模,为分析矿产开发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贡献提供依据,同时也是资源经济区划的重要依据。
一、潜力分析方法
1.潜在价值测算公式

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地质-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式中:V为矿产资源潜在价值;R为矿产储量;P为矿产品价格;G为品位调整系数;K为统一计算单位系数。
2.计算参数选取原则
(1)矿产储量(R)
本次计算采用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除石油外的13种主要矿产资源截至1999年底D级以上保有储量。
(2)矿产品价格(P)
矿产品价格的选取比较复杂,因为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品质、不同厂家(或矿山)的矿产品价格不一定相同,为了便于对不同矿种或不同地区的潜在价值进行相互间比较,本次计算原则上选用原矿产品的1990年不变价作为计算参数。
(3)品位调整系数(G)
品位调整系数是单位矿产储量与单位矿产品之间的品质换算系数,由单位储量和矿产品质(即选用的矿产品价格的矿产品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其换算公式为:
品位调整系数=矿产储量平均品位÷单位价格的矿产品品位
本次计算采用的是截至1995年底《全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总值)中所列的品位调整系数。
(4)统一计算单位系数(K)
由于矿产品价格的单位统一规定为元/吨,矿产储量的单位按储量表的规定有多种,如t、103t、104t、108t等,而潜在价值的单位为亿元,为了避免计算过程中由于计算单位不同引起的数字定位错误,采用统一单位系数进行预处理。若矿产储量是t,则K为0.00000001;若矿产储量单位是103t,则K为0.00001;若储量单位是104t,则K为0.0001;若储量单位是108t,则K为1。
从表4-2统计可以看出,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14种主要矿产资源截至1999年底,D级以上保有储量潜在价值总量高达2516.34亿元。潜在价值的排序在前5位的地区为烟台、淄博、东营、济南、潍坊,后3位的排序为青岛、威海、日照。
表4-2 截至1999年底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14种主要矿产D级以上保有储量潜在价值


续表


(据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等,2001)
表4-2中还展示了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的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与单位面积潜在价值及人均潜在价值的关系。从排序上看潜在价值与单位面积潜在价值和人均潜在价值除第一、第二、第三互有变动外,其他排序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14种主要矿产资源截至1999年底D级以上储量的潜在价值分析,烟台市的潜在价值最大,高达687.41亿元,但人均潜在价值为10661元,排序应属第三位;淄博市的潜在价值虽然低于烟台市,为465.93亿元,但人均在八大城市中较高,达11484元,应属第二位;东营潜在价值为第三位,439.56亿元,但人均潜在价值则最高,达25085.6元,比淄博还高出13601.6元,应属第一位;济南市的潜在价值为389.46亿元,人均潜在价值为6984元,应属第四位;潍坊为第五位,潜在价值为301.78亿元,人均为3592元;青岛为第六位,潜在价值为196.28亿元,人均2792元;威海为第七位,潜在价值为34.94亿元,人均为1401元;日照为第八位,潜在价值为30.14亿元,人均为1095元。见图4-2。

图4-2 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开发利用综合评价

根据表4-3对山东半岛城市群14种主要矿产资源在的保有储量所计算的潜在价值看,以烟台的煤矿潜在价值最大,为465.77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67.76%;其次为东营的石油和天然气潜在价值较大,为439.56亿元。煤的潜在价值较大的还有两个城市,即济南市的潜在价值为162.55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41.74%;淄博市为251.77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54.04%。
就金矿来看,潜在价值最大的为烟台市,为150.53亿元,约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21.90%。铁矿以淄博潜在价值最大,为175.85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37.74%。石墨矿以青岛潜在价值最大,为18.84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9.60%。透辉石以烟台市潜在价值最大,为8.08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1.18%。膨润土则以潍坊潜在价值最大,为29.46亿元,占全市总量的9.8%。表4-3中有4个市以饰面用花岗岩的潜在价值最大,如青岛市饰面用花岗岩的潜在价值为166.76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84.96%;潍坊市为92.85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30.77%;威海为17.87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51.14%;日照为29.4亿元,占全市总潜在价值的97.54%。
表4-3 截至1999年底山东半岛城市群14种主要矿产资源D级以上保有储量潜在价值(单位:亿元)


(据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等,200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综合分析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