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银行拿对账单,莫名多出了一个名词,电子回单柜。不知有哪位朋友知道公司办理的业务都要办这个柜吗?

2024-05-19 03:57

1. 今天去银行拿对账单,莫名多出了一个名词,电子回单柜。不知有哪位朋友知道公司办理的业务都要办这个柜吗?

就去你的开户行去办理即可,要先签立服务协议。协议生效后,开户行向客户发放IC卡、设置相关密码,开通电子回单箱服务。
  费用标准:仅提供存取回单业务,最高200元/户/年;提供存取回单、打印对账单、利息单的,最高300元/户/年;如果还能提供实时查询余额、打印回执回单等业务的,最高400元/户/年。这是中国银行的全国统一标准。当然,你可以在活动期内去办理此项业务,一般都有优惠内容。
  提示:票据交换业务中的各类退票不可通过电子回单箱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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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谁知道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笔试题目

  选择题
  1:货币资金收入控制程序中出纳部门的任务是
  A.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回单和会计记录;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
  B.收入款项并与收款凭证相核对;将款项存入银行;将银行回单送会计部门
  C.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回单和会计记录
  D.收取款项并出具收款回单;将银行对帐单送会计部门 2:成本计算期与生产周期一致的成本计算方法是
  A.品种法
  B.分批法
  C.分步法
  D.分类法 3:在现时成本会计以实物资本维护为基础的前提下,“持产损益”帐户属于( )类帐户。
  A.资产类
  B.负债类
  C.权益类
  D.损益类 4:企业托宾Q值=
  A.企业市值/资产重置成本
  B.资产重置成本/企业市值
  C.企业市值/企业净资产
  D.企业净资产/企业市值 5:在成本法核算情况下,企业进行长期股票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账户的账面余额反映的是( )。
  A.投资的净权益
  B.投资的全部权益
  C.投资的现行价值
  D.投资的历史成本 6: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者,应由
  A.所在单位吊销会计证
  B.会计学会吊销会计证
  C.工商局吊销会计证
  D.发证机关吊销会计证 7:下列各项,属于公益金用途的是( )。
  A.弥补亏损
  B.转增资本
  C.支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D.兴建集体福利设施 8:某企业对生产线进行改扩建,该生产线原价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改扩建期间发生支出800万元,处理废料变价收入50万元。该生产线改扩建后的入账价值应为
  A.1450万元
  B.1500万元
  C.1750万元
  D.1800万元 9:存货管理的双箱法一般适用于
  A.A类存货
  B.B类存货
  C.C类存货
  D.D类存货 10:全面预算的关键和起点是
  A.生产预算
  B.利润预算
  C.销售预算
  D.成本预算 11:采用非集中核算组织形成,应由厂部会计部门办理的核算业务是
  A.债权债务的结算
  B.登记原始记录
  C.材料的明细核算
  D.填制原始凭证 12:“制造费用分配表”属于
  A.一次凭证
  B.累计凭证
  C.记账编制凭证
  D.汇总原始凭证 13:若本期完全成本法下的利润等于变动成本法下的利润,则
  A.本期生产量小于本期销售量
  B.本期生产量大于本期销售量
  C.期末存货量小于期初存货量
  D.期末存货量等于期初存货量 14:以下各项中把决策会计放在首位的是
  A.责任会计
  B.预算会计
  C.执行性管理会计
  D.决策性管理会计 15:企业价值型管理的实质内涵是( )。
  A.人的价值实现
  B.商品价值的实现
  C.现金流量管理
  D.账面价值的实现 16:( )是现代管理会计的一个主要特点,也是管理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标志。
  A.侧重于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
  B.方式方法更为灵活多样
  C.同时兼顾企业生产经营的全局和局部
  D.面向未来 17: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常为( )�
  A.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
  B.购货企业�
  C.销货企业的开户银行
  D.销货企业�
  简答题
  18:名词解释:少数股东权益 19:名词解释:内部报表 20:什么是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1:某企业对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本月“原材料”科目的期初余额为500000元,本月该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3800000元;本月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3200000元,其“发料凭证汇总表”列明,发出的原材料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产品领用228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500000元,生产车间一般消耗领用300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100000元,销售部门领用20000元。已知本月原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要求:
  (1)计算发出原材料和结存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2)编制有关发出材料的会计分录。 22:某公司2002年5月份有关税金业务如下:以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1500元;计算应交土地使用税200元;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应交营业税600元;代扣职工本月个人所得税2600元;计算应交消费税300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应交税金”账户列示明细账)。 23:什么是可避免成本与可延续成本?在经营决策中应用这两个概念有什么现实意义? 24:某企业生产的A产品,限额领料单规定的产品数量为200件,实际本期投产产品的数量为250件,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为6公斤,本期领用原材料1200公斤,车间期初余料为200公斤,期末余料50公斤,原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
  要求计算:(1)A产品本期原材料定额消耗量;
  (2)A产品本期原材料实际消耗量;
  (3)原材料脱离定额差异。(列出算式) 25:与财务会计相比,现代管理会计具有哪些显著特点?


  哈哈,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3. 请教一下,银行贷款利息问题~息余积数为51600000,利率为0.10065。

所谓的息余积数就是你每天卡内的余额相加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年利率/360    *息余积数

请教一下,银行贷款利息问题~息余积数为51600000,利率为0.10065。

4. 老师:请问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区别啊,比如从

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传递流程汇票概述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口,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银行,银行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编辑本段]汇票分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具体名词解释: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quot;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相关描述
  第二章 汇 票
  第一节 出 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
  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
  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
  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 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
  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
  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
  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
  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
  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
  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
  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
  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
  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
  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 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
  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
  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 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
  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
  索权。
  第五节 付 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
  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
  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
  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
  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
  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
  额转入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
  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
  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
  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
  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
  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
  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
  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
  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
  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
  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编辑本段]汇票的主要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