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4-05-04 14:09

1.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重新发布。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于12月1日执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增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类贷款品种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新办法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二)职工购房申请贷款的,抵押物须为所购住房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一)提取范围再次扩大新办法规定,在现有因购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及因大病等非住房消费行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职工。
(二)明确共同购房的提取范围和条件新办法对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出规定: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新规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凭还款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委托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将更方便职工还款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新办法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用于还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 天津公积金新政策2022年

一、公积金政策:纯公积金首套二套认定方式首套:提取过不算套数,本市无住房,本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未参与过前配偶公积金共贷的,可以算首套,纯按揭贷款已结清的不算套数。二套:本市无房但是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参与过前配偶公积金共贷的,或在天津有一套住房的,算做二套。不予办理:有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于2022年5月8日执行。5月27日,公积金首套最高贷款调整为80万,二套仍为40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二、贷款利率调整:五月中旬开始,贷款政策倾斜首套客户。5月15日,首套利率可以降20个基点。5月17日下午,天津大部分银行已正式将首套房贷利率下调至4.4%(lpr-20基点)。5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45%,降低15bps,首次一年期未调整只调整五年期。首套利率4.25%,二套利率5.05%首套房贷利率从4.9%降到了4.25%,降了65个基点。

3.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3、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一、天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4、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5、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6、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7、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8、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二、天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      1、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3、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要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5、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该新政策的实施方案对于首次购买房屋者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购买二手房,甚至是三套房的用户,对其提高了门槛,以便政府更好的掌控房地产市场。综上,天津市的市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考虑是否需要购买,做到资金合理适用。以上是“”为您回答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问题。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4.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法律分析:首套贷款无论家庭和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以征信和公积金查询中无贷款记录,无提取记录为准;二套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已征信中有过一次贷款记录或提取过一次公积金,三套公积金贷款不给做。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四)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五)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5. 2018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

如今,公司都会为自己的职工缴纳公积金,给职工带来生活上的保障,在装修、购买房子方面上,就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以及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8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申请者需有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且需连续缴纳半个月;2、申请者在之前没有用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未缴清;3、申请者的征信不得有不良记录;4、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建造、装修、购买建材上。
二、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1、若是需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最不可少的材料就是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如果已经结婚的,还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如果说申请者是军人,那么还需要有军官证或者士兵证。
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要提前准备好婚姻证明及户口证明,若是未结婚的,需要到婚证所打未婚证明。
3、若有缴纳公积金的,都会有一张公积金联名卡或者存折,在贷款时,需要提交。
4、申请者在整个过程中,是需要签字及盖章,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因此需要带上个人的私章。
5、如果申请人已经退休了,需要提取出公积金,那么需要提供退休证。而离职的员工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6、若是由于购房而需要提取公积金的,并且共同购房人是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那么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若是购房者并不是自己一个人,还有其它人一起的话,那么所有的购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都需要提供。
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贷款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才能保证办理公积金贷款更快哦。

2018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

6.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7.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若职工(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1个月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2、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3、公积金贷款需要征信状况良好。贷款流程1.一手房贷款流程:(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2)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5个工作日);(3)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20个工作日);(4)承办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售楼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5)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6)承办银行放贷;(7)购房者还款;(8)清户。2.二手房贷款流程:(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2)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贷款资料;(3)市资金中心受理审批;(4)交易过户;(5)签订合同;(6)办理抵押;(7)发放贷款;(8)按月还款;(9)结清贷款;(10)注销抵押。法律依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8.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贷款最高限额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套数区分贷款额度为60万元、40万元和停止发放三档。2.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分别是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房款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最长30年。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要小于等于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4.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