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机构

2024-05-08 15:29

1.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机构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医保监察大队) 负责对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街、乡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监督劳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指导和管理监察执法大队的业务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其他个人片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受理医疗保险骗保行为的投诉、举报。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记录;依法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咨询和个人账户查询服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相关举报或投诉;对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辖区内人才、职介及街乡社保所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门诊特殊病历、异地安置(外转就医)及住院超过六个月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的咨询服务工作。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一)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接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二)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三)负责本区所属企业及本区的中央在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需要办理退休、退职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四)定期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报送统计报表。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一)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综合管理(二) 受理并承办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节和仲裁工作。(三)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仲裁员及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四) 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 承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机构

2.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本区人才引进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接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工作,并办理流动调配相关手续;负责本区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四)负责本区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工作的统筹管理。拟订本区统筹城乡的促进就业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面向本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和民办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本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开展本区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以区委、区政府及各系统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公费医疗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八)负责指导实施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负责本区职称管理及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参与本区人才管理工作,配合推进本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本区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本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十)负责统筹管理本区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和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并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劳动关系矛盾的前期预防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指导工作,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十一)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统筹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承办对失业人员实施全员动态管理事项;承办对街、乡社保所建设及社区等建设的管理事项;承办对公共职介机构及非公共职介机构管理事项;承办职业信息咨询;承办本市及外地务工人员的职业介绍;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劳务输出与输入;暂存职工档案;承办劳动事务“一条龙”服务;承办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朝阳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承办公益性就业企业的认定及管理;承办对劳务派遣组织的日常管理。指导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大额医药以及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及开展活动的组织管理。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 对承担城乡劳动者免费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承办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承办朝阳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事项;承办对职业技能培训网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培训补贴申报的初审工作。朝阳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我所面向社会,承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工作,包括:中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式面点师。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汽车维修工、客房服务员、汽车驾驶员、管道工、汽车维修电工、家庭服务员、商品营业员、摄影师、家用视频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电焊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气焊工、电工、物业管理员等22个考核工种。并承办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工种鉴定工作包括:暗示师、装修师、着色师、彩照扩印工、自行车维修工、仓库保管员建筑油漆工、污水处理工、水质检验工、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地盘维修工等11个工种。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4.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分工

吕明杰 现任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77年11月15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大学本科。主管业务:主持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全面工作;兼管财务科、社保基金监督科。魏 薇  现任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女,汉族,1962年5月出生,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主管业务:负责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部分党务、纪检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监察(纪检)科、人事科工作。徐宝荣 现任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女,汉族, 1962年9月生人, 1980年8月参加工作, 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主管业务:分管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工作。谷 雨 现任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男,汉族,1969年4月生人,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主管业务: 分管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法制科、信访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尹四清  现任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男,汉族,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主管业务:分管社会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马景惠 现任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男,汉族,1970年7月生人,1989年3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主管业务:分管局宣传,局基层办和局信息办工作。

5.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信息:
单位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邮政编码:100023。
联系电话:010-65090105。

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本区人才引进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接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工作,并办理流动调配相关手续;负责本区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四)负责本区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工作的统筹管理。拟订本区统筹城乡的促进就业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面向本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和民办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本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开展本区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以区委、区政府及各系统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公费医疗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八)负责指导实施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负责本区职称管理及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参与本区人才管理工作,配合推进本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本区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本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管理本区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和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并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劳动关系矛盾的前期预防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指导工作,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十一)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统筹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朝阳区人力社保局电话

亲,已经为您查询到朝阳区人力社保局电话010-53918500,或者拨打服务热线: (010)12333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局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7层,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9:00-17:00。
建议您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电话咨询,希望以上的信息对您有帮助,谢谢~【摘要】
朝阳区人力社保局电话【提问】
亲,已经为您查询到朝阳区人力社保局电话010-53918500,或者拨打服务热线: (010)12333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局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7层,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9:00-17:00。
建议您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电话咨询,希望以上的信息对您有帮助,谢谢~【回答】
亲,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是不合法的。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试用期间,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回答】
谢谢您!【提问】
[微笑]不客气【回答】
那在解除合同之前的三个月是不是要给职工上五险一金呢?而且解除用工合同后原来上的五险一金不能收回吧?【提问】
亲,是的。试用期企业是要给员工缴五险一金。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五险一金不能收回的。【回答】
再次感谢您!【提问】
[微笑]亲,您太客气了。【回答】

7.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所需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社保卡、社保参保凭证、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2、社保省内转移的流程:
(1)由原单位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携带参保凭证以及社保卡、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申请手续;
(3)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原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6)参保人或新工作单位可办理参保手续。【摘要】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问】
您是想咨询哪方面问题?【回答】
我在北京交的社保,想转回老家内蒙,老家社保局说 需要开一个转移证明,怎么办理呢?需要带什么东西去办呢?【提问】
1、所需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社保卡、社保参保凭证、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2、社保省内转移的流程:
(1)由原单位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携带参保凭证以及社保卡、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申请手续;
(3)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原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6)参保人或新工作单位可办理参保手续。【回答】
谢谢啦【提问】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设3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二)研究室。承担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三)法规处。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四)规划统计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宏观决策统计分析系统建设;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职位管理处。拟订本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以及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的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六)考试录用处。拟订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组织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考核奖惩处。拟订本市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的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各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相关工作。(八)教育培训处。负责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九)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拟订本市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来京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十)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组织拟订本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促进城乡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拟订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十二)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本市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三)流动调配处。拟订吸引外埠人才、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拟订解决夫妻分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家属“农转非”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十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大学生村官处)。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离校后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拟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五)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本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十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指导实施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十七)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拟订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家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的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十八)农民工工作处。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九)劳动关系处。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二十)公务员工资福利处。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离休、退休政策;负责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统发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分析、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以及市级机关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工作。(二十一)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二十二)职工养老保险处。拟订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二十三)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则和流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二十四)医疗保险处(公费医疗办公室)。拟订本市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核定本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二十五)工伤保险处。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组织社会力量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案件;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机关专项经费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二十七)调解仲裁处。指导协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十八)信访处。负责依法接待处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矛盾排查与调处工作。(二十九)财务处。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三十)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安全保卫、统战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