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哪些异常交易情形时,会被深交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2024-05-11 19:13

1.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哪些异常交易情形时,会被深交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异常交易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买卖证券;(3)发生《交易规则》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定的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4)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哪些异常交易情形时,会被深交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2. 深交所异常交易细则

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出现3次同向异常波动;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70%)。异常交易波动和显著异常波动的区别主要是股价波动的幅度。对于000开始的深市:连续涨停触发同向五变。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7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十五条》。
在早期阶段,交易规则和自律准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普遍认同上述规则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深交所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了一些意见。
交易规则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在支持可转债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优化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自律监管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规定了定向可转债的上市、转股、赎回、回售、还本付息、回购和注销。
二是加强可转债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严格短期交易监管、严格中介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深交所修订了可转债相关业务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和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修订了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加强风险揭示。
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实,深交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异常交易监管。根据交易规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标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对引发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执行强制停课的相关要求。二是压实会员和客户的管理责任。督促会员加强可转债交易的前端监控。会员未履行职责的,深交所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三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时披露重点监控可转债名单。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削弱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7.4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7.5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7.4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7.5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5. 证券公司客户因反洗钱重大可疑交易被限制一般限制多久

重大证券违法账户将被限制交易,时间可达15天。反洗钱法所称 金融机构,是指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从事金融业务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由 国务院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报告或者报批擅自采取行动的,由 国务院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处 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处所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可以由 国务院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 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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