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方为什么辞职?

2024-05-14 17:02

1. 张远方为什么辞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6月14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张远方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鉴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水电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张远方先生是广东省水电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张远方先生申请辞去所兼任的公司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远方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张远方先生不再兼任公司任何职务。
张远方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运作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补选董事、选举董事长。在选举新任董事长之前,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朱丹先生履行董事长职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张远方先生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为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及加快发展所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5日

张远方为什么辞职?

2. 张远方为何辞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6月14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张远方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鉴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水电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张远方先生是广东省水电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张远方先生申请辞去所兼任的公司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远方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张远方先生不再兼任公司任何职务。
张远方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运作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补选董事、选举董事长。在选举新任董事长之前,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朱丹先生履行董事长职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张远方先生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为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及加快发展所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5日

3. 请教:财务总监与财务负责人区别?

我觉得“财务负责人”是法律术语,“财务总监”是非法律术语外的一般称谓,两者其实是同一个人。“财务负责人”就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管,是公司高管层面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常称为财务总监或者主管财务的副总、财务副总裁等。“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就是每个公司财务部的部门经理,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常称为财务部经理或财务经理、财务部长等。

请教:财务总监与财务负责人区别?

4. 募集资金管理,该听谁的啊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了吧

5.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部分金融企业或国有企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亦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对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关联交易为主的交易事项;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

五、募集资金使用;

六、利润分配;

七、中介机构选聘及其鉴证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回购股份;

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一、提名、任免董事;

十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金融企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统称《规范运作指引》;未加说明的,亦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4条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内容还应当遵守相关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哪些

6. 请教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理论上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但是可能是关注问题,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核心技术、销售通路可能比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用,从而形成对拟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个人觉得应尽量避免!  查看原帖>>

记得采纳啊

7. 公司高管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是否有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扩展资料: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作性质有如下特点:
(1)“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是组织的中坚力量。
(2)上司所提的绩效要求往往是原则性的,而他对下属的指令却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3)上下信息流动的必经通道。
(4)长期性要求.一方面决策总与长期相联系,另一方面企业不能频繁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5)工作的付出是体力、智慧、技能和心力,前三者能被外部感知或自己可以对人讲清楚,但心理所承受的压力和疲惫,只有自己知道。
(6)工作绩效并不一定和本人努力成正比,受外部制约和偶然因素的影响较大。
(7)工作类型有两类,企业某一职能的总负责和某一独立经营单位的领导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高管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是否有规定

8.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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