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分析

2024-05-07 01:56

1. 法律条例分析

分太少了,前边说对部分,代位权的前提是您的债务人没向他的债务人起诉,而且您还要在判决后才可以起诉,第二个是说您不得因出票人和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是事对抗持票人,如您买电视出五万支票商家又把支票给卖楼的,您因电视不合格看不了,但是不得以此理由不给持票人钱

法律条例分析

2. 法律分析

李某的遗嘱属于法律上的“遗赠”,李某死亡后马某表示接受之时古玩的所有权即归于马某,马某死亡,该古玩为马某的遗产,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如果马某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马某的继承人继承。并不限于马某的子女,还有马某的配偶、父母等。分析如下:
 
一、遗赠是遗赠人通过立遗嘱,将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受遗赠人。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时,除了要明确、具体地写明遗嘱的内容外,还要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否则,遗赠不能发生效力。法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遗赠人具有遗嘱能力
     公民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如果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其后又丧失,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如果设立遗嘱时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其后长大成年或治愈了精神病的,该遗嘱亦为无效。    
     (2)遗赠人已为缺乏劳功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继承法要求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继承人给予“必继份”,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以遗赠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为难。
     (3)受遗赠人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
     死于遗赠人之先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人不能称为受遗赠人。
     继承法虽未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法学原理上讲,受遗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因受遗赠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也就不能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遗赠有极为严格的人身性质,受遗赠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是集体组织的,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民团体等,也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未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筹建中的集体组织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企业合并成分立的,仍然可以接受遗赠。母腹中的胎儿可以接受遗赠,但出生时是死体的,则遗嘱应确认为自始无效。
      (4)受遗赠人并未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的公民接受遗赠与继承人继承遗产.都是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的行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一样,可因实施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例如,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等。
      (5)遗嘱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赠人遗赠的财产应当是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在遗赠人死后即转化为遗产。如果遗赠的全部不属于遗产,则该遗赠全部无效;遗赠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则该部分无效。
     (6)遗赠人所立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
      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一种遗嘱形式都有其严格的要求,如果遗赠人的遗嘱与要求不相符合,该遗嘱无效。
     遗赠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该遗赠即为无效。
 
二、根据《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3. 法律分析

李某的遗嘱属于法律上的“遗赠”,李某死亡后马某表示接受之时古玩的所有权即归于马某,马某死亡,该古玩为马某的遗产,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如果马某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马某的继承人继承。并不限于马某的子女,还有马某的配偶、父母等。分析如下:
 
一、遗赠是遗赠人通过立遗嘱,将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受遗赠人。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时,除了要明确、具体地写明遗嘱的内容外,还要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否则,遗赠不能发生效力。法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遗赠人具有遗嘱能力
     公民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如果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其后又丧失,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如果设立遗嘱时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其后长大成年或治愈了精神病的,该遗嘱亦为无效。    
     (2)遗赠人已为缺乏劳功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继承法要求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继承人给予“必继份”,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以遗赠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为难。
     (3)受遗赠人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
     死于遗赠人之先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人不能称为受遗赠人。
     继承法虽未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法学原理上讲,受遗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因受遗赠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也就不能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遗赠有极为严格的人身性质,受遗赠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是集体组织的,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民团体等,也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未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筹建中的集体组织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企业合并成分立的,仍然可以接受遗赠。母腹中的胎儿可以接受遗赠,但出生时是死体的,则遗嘱应确认为自始无效。
      (4)受遗赠人并未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的公民接受遗赠与继承人继承遗产.都是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的行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一样,可因实施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例如,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等。
      (5)遗嘱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赠人遗赠的财产应当是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在遗赠人死后即转化为遗产。如果遗赠的全部不属于遗产,则该遗赠全部无效;遗赠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则该部分无效。
     (6)遗赠人所立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
      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一种遗嘱形式都有其严格的要求,如果遗赠人的遗嘱与要求不相符合,该遗嘱无效。
     遗赠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该遗赠即为无效。
 
二、根据《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法律分析

4. 法律分析

1、定罪:抢劫罪。
主观上具有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且年龄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2、量刑:
1999年的那次抢劫,因年龄不足14周岁,不构成犯罪。
2000年的那几次抢劫,年龄已满14周岁,构成抢劫罪。
2001年的那次抢劫,年满14周岁,构成抢劫罪。
综上,因在抢劫中致人死亡,应提高法定刑幅度,即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不能适用死刑。因其尚未成年,依法不适用死刑。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对法律法规的分析从哪几个方面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模块整理
第一节 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处罚
一、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父母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父母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2.社会组织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3.学校的义务
(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013年案例分析)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侵犯受教育权惩处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父母承担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对法律法规的分析从哪几个方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