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2024-05-17 23:40

1. 股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协议存在下列情况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二、违反《公司法》规定;三、违反特别规定。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2.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协议存在下列情况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二、违反《公司法》规定;三、违反特别规定。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1、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2、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恶意串通订立的;3、股权转让协议违法的;4、股权转让协议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您好,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表示当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时,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据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管理性规范课以行政处罚,在规范适用上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虽未隐瞒其未足额出资的事实,但显然是隐瞒了抽逃出资的事实。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受让人及债权人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条之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司法实践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受让方亦按约全面履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现受让方以转让方抽逃出资为由反诉请求确认其与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隐瞒其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受让方在明知的情形下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该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二、台商以中国自然人的名义受让股权的协议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投资减少审批环节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存在着中国企业、个人借用境外企业的名义,设立外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或者外资企业、个人借用中国境内民事主体名义设立、受让中国企业股份等情形。人民法院处理上述问题观点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观点一,双方签订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司法实践中观点二,实际受让人是台湾人,无论是设立企业还是转让股权的方式受让一个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经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才能登记或受让。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实际受让人作为台湾籍身份设立公司的事实,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该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三、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法》构成了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正如上文所述,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了转让合同层面和转让行为层面。股权转让合同是实现股权转让的手段,股权的转让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报送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主要审查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要时向法院起诉,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法规未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否定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不能推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考察未报批合同的效力,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报批范围如何确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报批范围,法律未明确规定,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也得不出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的结论。故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未生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6.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协议存在下列情况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二、违反《公司法》规定;三、违反特别规定。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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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办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处理是:
1、股权已经转让的,要互相返还转让所得;
2、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要申请撤销;
3、有过错的要按过错程度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买到的二手房是凶宅能退房吗
买到的二手房是凶宅,在对方存在欺诈行为等情形下,可以退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也要折价补偿给对方。并且在合同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办

8. 股权转让协议怎么确认是否有效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的公示。
二、附条件的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实,包括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一方当事人故意阻碍所附生效条件成就。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
2、对恶意行为的反推效力。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期待条件能够成就,从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利益。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当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使该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
以保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期待权,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
如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对其作出相反的推定,视为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