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西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告

2024-05-16 18:38

1. 2022广西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告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法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划分的结果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三)返还方式。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采集无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信息,将报送至自治区社保中心,广西税务局根据自治区社保中心统一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信息,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该账户。
   
      (四)执行期限。上述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法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法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 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企业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补贴方式。按现行方式依申请办理。
   
      (四)执行期限。上述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法规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2022广西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告

2. 广西:部署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做好2021年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继续实施三项纾困政策,以支持企业、 社会 团体、 社会 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减负稳岗扩就业。此次三项政策的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按照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 社会 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
    社会 团体、基金会、 社会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 2020年至2021年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
    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至6月符合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1年内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罗琦 杨樯)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五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乡镇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本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或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的1%计算。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依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而被征收机关加收滞纳金的,滞纳金应当由单位承担。第七条 欠费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起计算机管理的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将数据备份,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保存安全、完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度终结后五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该季度缴费情况;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向本单位职工公布该季度缴费情况。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市、县统筹,中、区直单位失业保险统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县每季度按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上缴自治区,纳入自治区级调剂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5%的比例划入自治区级调剂金。  
    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自治区财政部门拟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解决。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基金管理。严禁任何机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范围内以下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失业保险:
  (一)国有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供销合作企业)的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
  (五)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大陆职工;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七)经劳动部门同意的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关闭和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第四条 单位中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在企业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
  (三)被依法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期间的企业职工;
  (四)自费升学、自愿离职或擅自离职的职工;
  (五)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职工;
  (六)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的职工。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必须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增值收入;
  (四)按本办法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五)项规定的单位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六)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失业保险费,缓交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因破产、撤销或者解散清理财产的,应当按清偿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失业保险费。第八条 单位负责向职工收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比例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自治区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各县(含县级市)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7.5%留存或滚存积累,向自治区上缴2.5%作为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或滚存积累;自治区辖市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的97%留存或滚存积累,向自治区上缴3%作为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或滚存积累。第十条 各市、县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大于收入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可向上一级申请调剂,上一级从统一调剂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补贴50%,其余50%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财政补贴。对财政特困县,经批准可酌情增加调剂补贴的比例。

5. 广西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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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失业保险金标准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陆 兵2004年1月17日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是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介绍

8. 2022年广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如下:
   
      1.申领条件。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