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发〔2016〕117号文件内容

2024-05-18 23:47

1. 西安市物发〔2016〕117号文件内容

各区、县发改委,开发区发改部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16〕117号)中“二、协商机制”修订为:

“供热单位应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供热单位与业主(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方案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物发〔2016〕117号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摘要】
西安市物发〔2016〕117号文件内容【提问】
各区、县发改委,开发区发改部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16〕117号)中“二、协商机制”修订为:

“供热单位应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供热单位与业主(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方案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物发〔2016〕117号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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