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成立基金会的条件

2024-05-14 06:39

1. 私人成立基金会的条件

展开3全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有些规定,去当地民政局咨询吧,个人成立基金会愿望是好的,但基本很难实现,现有做法是依附在某基金会下设立单独的基金。下边是摘要,有敏感词,发不了全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私人成立基金会的条件

2. 私人成立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

私人成立基金会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需要的文件如下: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个人是可以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3. 私人基金会的介绍

私人基金会是信托及离岸公司的结合体,目的是进行财产的运作、保存、管理和投资,为财产所有权的保密及财政利益做有效的安排。基金会不同于信托之处在于它的法人身份是独立的资产拥有者。

私人基金会的介绍

4. 私人基金会的简介

巴拿马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银行中心之一,大约有200家国际银行设立在巴拿马。巴拿马银行的总资产超过1,500亿美元。“巴拿马私人基金会”(Panama Private Interest Foundation)是一个依据基金会章程创立的法人组织。它具高度灵活性及现代化的运作理念被广泛运用在各种财产计划中。

5. 私人如何成立一个基金

个人成立基金公司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可以成立:  1.要有特定的设立公益目的;  2.基金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公司要有有固定的住所;  5.设立的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拓展资料:基金(英文:fund)是为兴办、维持或发展某种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狭义上说,基金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而人们通常在说的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采取竞价的方式,因此交易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即相对其净资产值,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有溢价、折价现象。国外封闭式基金的实践显示其交易价格往往存在先溢价后折价的价格波动规律。从我国封闭式基金的运行情况看,无论基本面状况如何变化,我国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走势也始终未能脱离先溢价、后折价的价格波动规律。

私人如何成立一个基金

6. 私人基金会的私人基金会优势

1. 在创立者有生之年保持对财产的控制并于身故后将财产有序地转移和分配给受益人;2.基金会可以在成立当日开始实行,亦可以在创立者身故之后才开始;3.根据1995年第25号私人基金法,基金会适用于创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地的遗产法;4.具高度保密性与高度灵活性

7. 基金会的建立条件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基金会的建立条件

8. 如何建立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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