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

2024-05-17 17:04

1.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可以自由约定的是:
1、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4、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缴新增资本。
5、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6、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8、经理的职权。
9、执行董事职权。
10、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股权转让。
12、股东资格的继承。
1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
1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15、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
1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17、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持有公司法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作为一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1、查阅、复制权;2、表决权;3、分红权;4、优先认购权。义务如下:1、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3、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

2.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1、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4、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缴新增资本。
5、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6、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8、经理的职权。
9、执行董事职权。
10、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股权转让。
12、股资格的继承。
1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
1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一、公司转让要什么程序
公司转让主要是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也就是股东转让其持特有的公司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股东会讨论表决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2、资产评估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3、签订转让协议4、出资证明更改及登记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5、表决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6、工商登记注册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7、转让出资公告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
二、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哪些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首先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股权转让协议》;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十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等。

3.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我国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赋予了公司更高的自治能力,增强了公司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例如,公司可以对股东会表决制度、股东分取红利、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公司对外投资硷司担保等方面进行自主规定。为了便于了解这些自行决定的内容,分别叙述如下:
《公司法》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公司法》第38条第
(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公司法》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公司法》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公司法》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法》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上述是《公司法》修改后作出的对公司章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的情况,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授权后制定的相应规定,对相关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4.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内容: 1、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 公司法定代表人 ; 4、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5.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内容:
1、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内容有哪些

6.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1、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4、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缴新增资本。
5、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6、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8、经理的职权。
9、执行董事职权。
10、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股权转让。
12、股资格的继承。
1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1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十五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等。

7.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8. 公司章程之另有约定

略微整理下,不完善之处还需要以后继续补充。。暂时没有粉丝,目前无法匹配粉丝,就不求大家指正了。。。嘻嘻,如果以后有粉丝的话有大咖发现本文的话,请不吝赐教。。。
  
 一、设立公司章程的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汇总
  
 (一)修改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需要通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表决规则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ps:有限公司原则上实行“资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即按钱说话;只有一种情形下,即在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此时的表决是按照“人头”表决,即须经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
  
 (五)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七十一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院原则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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