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有“中国”两字的企业是不是都是国企?

2024-05-14 00:18

1. 前面有“中国”两字的企业是不是都是国企?

不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前面有“中国”两字的企业是不是都是国企?

2. 以中国开头注册的公司有什么规定?

中字头公司注册要求是:注册中字头公司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资金在一亿元以上。中字头不能和著名公司的简称重合,必须是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核准注册公司只有关系民生和对国家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才能以中国为开头命名,对应到上市公司也是同理,因而市场以中字头来代表那些国资控股的巨型,垄断性质的上市公司,涉及的资金也大多是社保、保险以及汇金等国家队资金。

3. 目前在中国前面带中国二字的都有那些公司

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简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物流公司、中建(一二十个局)、中铁、、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节能、中国建业、中国中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中国平安、还有非常多,一般能带中国两字的,几乎都是国企。普通企业是不能用有国家名称的称号

目前在中国前面带中国二字的都有那些公司

4. 什么样的公司才可以在名字前加中国二字

中央企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可以在前面加中国二字。
中央企业,为“中央管理企业”的简称,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经营惨淡,2/3以上的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国企改革,对当时的政府来说,是“最为难啃的骨头”。从1997年开始,为了实现国企三年脱困,国家除了要求在国企领域本身进行改革外,还出台了多项配套措施来剥离国企的负担。
1999年,中央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就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企分开一直是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而这个问题从来都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中央企业效益好转主要归功于管理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中央企业1998-2008年大幅度内部改革及外部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2008年,部分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国外的世界500强企业。
2010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新组建的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企业

5. 中字打头的公司都是国企吗?

不是。
国企的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扩展资料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即为国有企业。
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乃至到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对象,国有企业的建立,其中政府税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和出现,有的国有企业还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
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原来是邮电部,改为电信局,后来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改组成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企

中字打头的公司都是国企吗?

6. 民营企业要是在香港注册,能使用中国两字开头吗?公司在内地和在香港注册有什么区别?

注册香港公司有哪些好处?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作如下总结: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1)轻松的接收外币:内地人注册香港公司後可在中国大陆轻松的开设香港公司离岸帐户,轻松接收美金、日元、欧元、港币、等等货币,为内地企业资金流转方面提供了方便的解决管道。

2)知名度:无形中为内地企业建立了企业的形象、扩大了企业的规模、及知名度。
公司名称选择自由,公司名称允许含有地区性和行业性质,例如﹕中国、北京、浙江、香港、美国、法国、国际、亚洲、学院、出版社、协会、集团、控股、实业、发展、投资、财务、联谊会、科技、医疗、基金、促进会、等字眼; 

3)经营范围极少限制:服饰、家具、珠宝首饰、电子科技、财务、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学院、文化出版、协会、研究所以及其它的高科技产业,都可以成为我们的业务,香港有限公司可在港经营任何业务,非法业务除外。 

4)低税环境有利发展:香港税率低、税种少,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达到合理避税;我们在香港成立公司,一般只需要交两种税:一种是一次性的注册资本厘印税,税率是 1/1000 ,这种税是按您的实际注册资本来厘定的;另一种是利得税,税率 17.5% ,这种税是根据我们的实际盈利(纯利)来计算的,企业不赢利,不交税。

5)注册资金少且无须验资: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 10000 元港币,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到位资金不限,都不需要把资金打到香港银行为我们成立国际集团公司奠定了基础。 

6)拓展国际市场的窗口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跳板: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条件和地理位置,给内地企业向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在香港成立公司,可作为对外的窗口 , 容易取得国外合作企业的信任与合作 ;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刚刚开放,海外投资人士喜欢把地区总部设在香港,作为投资中国的跳板。 

7)容易获得国际信用和信贷:众所周知,香港是亚洲的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几乎每条街道都有银行。我们可以利用香港银行的信用,信用是发展国际生意的基础,获得信用后,我们可以利用香港这个金融中心进行融资,也可以直接向海外开出信用证,以较小的资金做大买卖。如果有需要,我们还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中小企业资助贷款,再把这笔资金投到市场获利。 

8)人流、物流、资金进出自由:香港是全世界最自由和繁荣的商贸港口,基础设施良好,香港不单人流进出自由,物流进出自由,资金进出也自由。人流进出自由体现在香港和 100 多个国家有免签证协议,和珠江三角洲也即将推出免签证来往旅游计划;物流进出自由主要体现在货物进出不征关税,海陆空物流处理速度极快;资金进出自由体现在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各种外币可以随时兑换调动,而且资金进出没有限制。商人喜欢利用香港银行的便利收发信用证。 

9)香港是全世界最适合的地方,因她有一套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世界可机制:利用香港知名度,创立香港品牌:由于香港的国际地位显着,后起的企业常常喜欢利用香港的知名度为自己的企业加以包装。比如香港的服装、玩具、文化出版等行业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香港成立这一类的公司,马上可以分享到总体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司自己的竞争能力; 

10)争取获得香港居留权:如果您的公司已经对香港作出贡献,您可以向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多次来往商务签证。住满七年后可以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今年之内,香港政府会推出投资移民计划,关于这方面的信息,请留意香港政府发布的信息。 

11)超级金融体制:香港是一个超级金融中心,身处其中,除可向各国家自由进行汇款交易外,还有超过 200 种的金融服务,可通过互联网及电子交易服务进行银行的运作,非常方便。 

12)借贷、合并及融资: 香港有限公司可申请任何银行服务,如:信用卡、银行借贷、 L/C (信用证)服务,并可向政府申请任何信托基金以协助公司发展业务等。 

13)有限责任: 香港有限公司为一个合法及独立个体,你与你的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完全无关的,你亦不需为有限公司负上任何责任。 
信心可靠:香港是全球超级金融中心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能给予你的伙伴及任何合作者一个可信的印象,无疑对你的业务推广及发展十分有帮助。(以上资料由普悦泰会计事务所提供)

7. 请问中国开头的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手续,变更之后开头必须保留中国二字,须经国务院审批吗?

看看这个对你有帮助:你想成立的协会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要是地方的,是不允许带中国字头的;要是全国的,国务院有这方面的专门文件,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你方便起见,我把那个文件COPY到下面),你根据文件要求准备好资料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根据该文件的第2、6、9、11、12、13、21、22、23、24、25、26条,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
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
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
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
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
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
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
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
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
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
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
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
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
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
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
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
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
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
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
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
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
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
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
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
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
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请问中国开头的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手续,变更之后开头必须保留中国二字,须经国务院审批吗?

8. 中国前十强的公司分别是?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国家电网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5、中国工商银行
6、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7、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8、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9、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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