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2024-05-17 09:51

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八条中所称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过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回复意见: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2011/05/03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2.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第八条中所称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过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回复意见: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2011/05/03

3.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问题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八条中所称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过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问题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4. 投资收益能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吗

投资收益可以成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扩展资料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5. 投资收益能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吗

 投资收益能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吗  可以,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投资收益能做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吗?  看你是否是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如是可以做,如不是就不能做。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总局正在研究,拟同意其投资所得可视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按投资收益如何计算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比例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租金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依据?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包括机械设备、房屋出租收入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属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依据。如企业将租金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错误的运用了会计科目。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总局正在研究,拟同意其投资所得可视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房屋出租收入可不可用以计算业务招待费  可以。  房屋出租收入是要计入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是用于计提业务招待费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否做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能做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是收入,是资本里的,所以不能做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控制业务招待费,能在税收上获益吗?  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不能超过收入的0.5%。
  股权投资所得能否作为基数计提业务招待费?  某企业用户来电咨询,企业从事制造业,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募集方式购得一家企业的原始股票,后将所投资的股票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所得,这部分转让所得能否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凡企业从事上述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都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投资收益能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吗

6. 投资收益能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吗

投资收益能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1、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同意其投资所得可视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扩展资料: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资收益

7. 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如的处理方法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两条比较性规定并以孰小原则确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原则,必须同时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中“销售(营业)收入”如何计量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遵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而视同销售收入则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但扣除基数中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投资公司如何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按照财会[2004]14号文件规定,依据其科目核算和利润表结构内容,投资公司的利润构成并不复杂。对投资公司而言,其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五部分,虽然投资公司的收入核算内容上,无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实际上对投资公司从事产业投资、股权投资与投资管理等业务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其“销售(营业)收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关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投资公司而言,虽然国税函[2010]79号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应细化理解上述政策,一是该文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适用于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等形式在内的投资类企业,也就是说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二是该文虽然仅对投资公司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作出了上述规定,但投资公司中主要从事长期债权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等作为取得收益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也应可以参照执行并将其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进行确认,从而保证整个行业税收政策适用上的一致性。同时,在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确认上,应做到会计与税法的衔接,如国税函[2008]1081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要求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并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也就是说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基数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企业按成本法与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企业筹建或开始生产经营期间而无销售(营业)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规定,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可按比例计入开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并按所选择的摊销方法进行税前扣除。
而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其管理费用科目中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扣除原则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因此如果生产经营当期无销售(营业)收入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既不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同时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额作出了可以结转抵扣的特别规定,但对纳税人当期发生而没有或不得扣除或没有完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适用结转扣除规定,也不得参照执行。因而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期间而无销售(营业)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区别与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扣除规定的时间性差异,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一项永久性差异。
一、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如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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