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补偿政策

2024-05-09 05:31

1. 移民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库区移民补贴有标准,库区移民补助的钱是国家拨付。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60岁以上的一次性领取二十年的补偿金。60岁以下的每年领取600元,直至领取2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移民补偿政策

2. 2016年的移民搬迁每人补助多少钱

本人(徐明辉,身份证号码:61232119840415551X,户籍:南郑县牟家坝镇)于2月27日与大河坎镇政府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大河坎镇中所营村安置房(江南西路安置区)。并在2015年申请并签订了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先后在2015-2017交清了所有房款总计17.1763万。但是在合同签订前后我到县国土局住建局移民办大河坎镇政府了解得知此项目存在严重问题需要向县政府及县长反映如下问题。
一,土地性质问题:售楼部及大河坎镇政府移民办说是国有建设用地商品房包括宣传资料,但是并没有看到国有土地证。先后多次咨询南郑县及汉中市国土局回复都只是说是国有土地还在研究。今年初我看南郑县国土局划拨土地提前公示里江南西路安置区及金色佳苑安置区土地性质全经济适用房用地。一个说商品房,国土局批的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包括国土局后来给大河坎镇政府催办函也明确了同样土地性质。存在经济适用房冒充商品房问题。严重欺骗行为。同样也存在欺骗行为。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
二,价格问题:合同书及选房告示明确基准价1780,补贴7万。那么单价就是2480。可是最近大河坎中所新城安置区采迁协议明确多层成本价1270。按照多层房高层房差价基本在300左右,也就是高层单价在1570左右。这个价格差在1000左右。一套房子利润在10万到15万左右。严重存在问题。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需要物价局定价。而不是镇政府自己定价。
三,产权证问题:按照县国土局批的土地性质只有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不可能是商品房产权证。而且现在镇政府不按县政府决定办理供地手续,扯皮还要搞商品房,土地都批了怎么可能改变。土地性质决定房屋性质。不办供手续,啥手续没有,怎么办产权证几乎就没有。
四,镇政府自己建设,手续空白,非法建设,严重只有烂尾。镇政府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向发改局立项,住建局审批。国土局批的土地镇政府不认,多次催办无果只有退地采除违法建筑。住建局认为是“黑户”。在不赶快办供地手续发改局立项住建局报批只有烂尾。我们购房户只有血本无归。情况非常可怕。
五,县镇移民办及镇政府严重不依法办事。该项目为国有土地。房产法规定国有土地分出让划拨两种。商品房指出让土地,划拨土地只有经济适用房。移民办镇政府把国有土地看成一类只要是国有土地就是商品房,经适房跟商品房价格完全两码事,混淆视听骗取钱财。还有移民搬迁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土地。国有土地性质房子只有跟保障房结合。这是《陕南移民搬迁实施办法(暂行)》最基本意思。
六,物价局定价与审计。移民办回复说找第三方审计事务。这跟《陕南移民搬迁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审计局审计控制成本背道而驰。弄虚作假坑骗钱财。审计局大项目找市审计局,都是扯皮。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物价局需要对保障房定价,这样才可以控制成本。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
七,县级部门扯皮推卸责任。找国土住建还有审计物价局包括纪委监察局都推卸责任推到移民办。移民办曲解政策乱指挥,都穿一条裤子。
八,移民办徇私枉法,曲解政策只为捞钱。
九,信访局及纪委监察部门没有按照规定负责,要么不管要么推卸责任扯皮。几乎没有人管。综合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县政府应该按照移民搬迁政策根本目的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而不是要么捞钱要么扯皮不管。按照中央政策特别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按照《土管法》,《房产法》,《陕南移民搬迁办法(暂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等法规采取措施制止这些不法行为。挽回我的损失。
                        举报人:徐明辉   13892694159                                         2017年05月10日

3. 我们占地移民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政府就补贴了一万多,怎么生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们占地移民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政府就补贴了一万多,怎么生存

4. 移民补偿款是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
生态搬迁补偿标准因地区不同差异较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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