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建设

2024-05-05 17:4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建设

【新疆日报】记者杨萍报道: 在当前司法改革热点“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人民调解室入驻基层法院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已遍地开花、成果丰硕,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人民调解室搬进院内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这在全国还是头一遭。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调解室接受委托调解案件560件,涉及劳动争议、婚姻、房屋纠纷、土地承包等,第一季度调解率为22%,第二季度为26%,第三季度因连续调解两起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调解率一跃为47%。调解力量加入分担法院再审压力10月15日,记者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疆高院调解室”见到了薛永江和他的调解团队成员。 在成为调解室主任之前,薛永江是自治区司法厅下属的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副会长。2013年8月,薛永江和31名进入专家人才库的调解员正式到高院开展调解工作。 2013年12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联合自治区司法厅、水磨沟区司法局和新疆法律工作者协会共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室揭牌。据悉,经过不断扩充,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增至300人,多数是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还有涉及劳动仲裁、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以及大学教师、医疗专家等。 “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很快就能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去,干劲十足,调解热情很高。”这让薛永江非常欣慰。然而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规模也不可小觑,“在我们接触的这一群体里,上访时间最长的达29年,年龄最大的92岁,其中老年人占70%。”这让薛永江觉得肩头的胆子格外重。2014年1月中旬,立案二庭主动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高级法院调解室对接,将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开创了全国高级法院诉调对接的首例。在第一季度22件调撤案件中,由法官独立调撤成功的8件,占36.36%,而有调解员参与调撤成功的14件,占63.62%。 立案二庭庭长田耘介绍,调解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既分担了人民法院再审压力,又落实了司法公开,遏制暗箱操作。高院信访办主任陈敢对调解室介入涉诉信访调解深有感触,“有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实体处理或多或少存有意见,抵触情绪大;转入调解室,由第三方先行调解,当事人对他们信服度高,容易做息诉服判工作。” “事实证明调解力量的加入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法院的再审压力。”田耘说。调解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今年60岁的张厚秀是托里县某煤矿工人。2000年,因为与煤矿领导产生纠纷,张厚秀被除名。认为自己遭受到不公待遇,她向霍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霍城县矿务局恢复工作并赔偿损失。但是,法院驳回了她的申请。执拗的她从此踏上漫漫上访路。2014年,从其他上访户那里听说高级法院新成立了调解室,她便前来反映情况,没想到真的看到了一线生机。负责该起案件的调解员介绍,在对再审案件多次斟酌后,薛永江建议调整诉讼主体试试看。果然,事情有了转机。目前,调解员正在向霍城县法院提交申请保留张厚秀的诉权,同时给予张厚秀基本的生活保障。经过短时间的运行,申请再审的诉调对接逐步形成了一套工作流程:案件立案审查前,向调解室出具委托调解函,转入调解室;调解室根据案情选派调解员调解或组织听证;申请人同意撤诉的,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调解员及时将申请及调解笔录转交承办法官认定,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从调解室接受委托之日算起,委托调解期限为15日。调解员调解、承办法官紧密配合,若调解不成,承办法官立即跟进。期限届满后第二天,案件即转为审查程序,但调解员仍可继续参与调解。“申请再审案件申请人经过长期的一审、二审,很容易将心里的不满情绪转嫁到法官身上,再审案件如果还让法官和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容易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抵触,而让调解员来参与调解,这样形成了一个缓冲,更容易化解申请再审难题。”田耘介绍。创新调解手段取得新成果 某集装箱公司原78名职工的集团诉讼,新疆冶金集团涉及到44人的集团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室调解,最终都有了结果。对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建锡认为,对于集团诉讼案件,这种方式减少了以往集团诉讼中当事人敌对人民法院、采取过激措施干扰法院正常审理的行为,有效地避免群访案件的发生,为规范法院的信访秩序和案件的顺利审理,还原矛盾真相,解决纠纷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由人民调解员出面进行调解,许多时候要比法院审理具有更大的优势。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将纠纷诉至法院,但实际上他们并不希望通过这样激烈的手段来解决纷争。由于调解员们对案情的熟知和对纠纷双方心理的了解,因此,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创造平和的调解气氛,促使双方达到统一的认识。”杜建锡说。据介绍,调解室的另外一项工作是受法院委托,对进入诉讼的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由法院制作成正式的调解书,其法律效力与由法官主持调解的完全一样。如果调解不成功,仍在规定期限内由法院进行审理,但经过委托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在进入正式的庭审时,其原先的对抗情绪会大大减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建设

2. 新疆兵团下属企业的诉讼案件,是专属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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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原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兵团范围内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其他案件,其判决和裁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兵团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
兵团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
(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
(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第四条 以兵团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权限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发生的涉外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涉外案件的兵团法院。
第六条 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管辖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关于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全院内设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政治部 (人事处,法官处,宣教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立案三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办公室、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执行局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信息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处、翻译处、法官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访办、督查室、法官协会办公室。全院核定编制503人,现有42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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