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2024-05-18 20:15

1.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的村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
	2、村务、党务公开监督;
	3、财务管理监督;
	4、资产资源管理监督;
	5、重大事项监督;
	6、人事安排监督;
	7、村干部效能作风监督;
	8、其他方面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2. 村民监督委员会怎么产生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如下:1、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为三到五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主要成员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2、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懂得相关的村务、党务、财务知识等。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3. 村民监督委员会怎么产生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如下:1、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为三到五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主要成员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2、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懂得相关的村务、党务、财务知识等。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监督委员会怎么产生的

4.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民主监督的要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监督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村支部提出意见、建议;
3、检查、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公开内容;
4、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公益事业、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5、参与村干部上考下评活动,并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6、对村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决定以及群众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与村两委协商和质询,并报告乡党委或纪委;
7、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的其他监督职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任职条件有哪些
1、本村村民代表,为人正派,无违法乱纪行为;
2、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基层各项涉农政策,且有协调议事能力;
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衷于公益事业。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规则
1、监委会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2、监委会主任应列席村委会会议或村两委会议。
3、监委会下设各组按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职责分工对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工作进行监督。
4、监委会应每季度听取下设各组工作汇报;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并进行半年度满意率测评。
5、监委会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全体村民代表,每年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年终述职测评,并进行信任度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30%的,由村党组织和监委会对其进行谈话和告诫;不信任票数超过50%的,由村党组织找其谈话,按照村干部承诺辞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视情劝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绝辞职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6、监委会成员的免职和补选:监委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的,如果其党内职务被免职被免去,其监委会主任职务也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监委会主任由非村党组织成员担任的,因违法违纪而不宜继续担任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施罢免。监委会成员因违法的,自立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务,判刑后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监委会成员违纪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村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行罢免。
7、监委会成员因故缺位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监委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缺位的,由副主任主持。补选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8、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管理,监委会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若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其监委会成员的职务自动免去。

5. 村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监督、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切实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确保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第三条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坚持依纪依法、民主公开、精简效能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居)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的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摘要】
村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提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监督、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切实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确保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第三条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坚持依纪依法、民主公开、精简效能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居)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的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回答】
以上是村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参考执行【回答】

村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6. 村民监督委员会怎么选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7. 村民监督委员会怎么选

法律分析:村监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监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任职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能正常履职;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村民监督委员会怎么选

8.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