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富贵花保险

2024-05-16 20:56

1. 生命人寿富贵花保险

1.生命人寿富贵花是生命人寿新推出年金保险,它返保费,收益快,收益多;应对加息,抵御通胀,灵活规划。2,生命人寿保险富贵花理财计划是由主险名称: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险名称: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组成,特色是在犹豫期满即给付基本保额的1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生命人寿富贵花保险

2. 富贵花生命人寿保险

1.生命人寿富贵花是生命人寿新推出年金保险,它返保费,收益快,收益多;应对加息,抵御通胀,灵活规划。2,生命人寿保险富贵花理财计划是由主险名称: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险名称: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组成,特色是在犹豫期满即给付基本保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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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寿生命富贵花怎样分红结算?

您好,这位朋友:您说的这个问题,富贵花是保额分红+万能帐户的双分红,首先保额分红可产生2种分红,一是公司每年的年度可分配盈余拿出70%作为年度红利派发个客户,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方式滚动复利计息,剩下的30%不是没有分配吗?在保单生效的第5年开始计算终了红利(未分配盈余30%中的70%),复利滚动,在合同满期或提前终止合同或发生保险责任的时候一次派发给客户! 万能帐户分红:采用日计息,月复利的方式来分红(一年12次,10年120次),保底年利2.5%,上不封顶,同时可自由支取和追加!公司每月公布一次利息(在生命人寿的官方网站上公布,透明化),让资金稳定增值!这2个帐户互相配合,让客户的钱真正的2次增值!希望我这样说对您有所帮助!

人寿生命富贵花怎样分红结算?

4. 人保寿险富贵人生条款

人保寿险富贵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富贵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 每月 1 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
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
息。 
2.3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
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
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
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
致。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足额交纳期交
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基本保险金额可能被削减(见 3.2)。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
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
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
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
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4 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 
每期期交保险费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5期 第6-10期 第11期
及以后 
0-6000元的部分 50% 25% 15% 10% 5% 2% 
超出6000元的部分 5% 5% 5% 5% 5% 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3%。 
2.5 持续交费
奖励 
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 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 4 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
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 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2.6 风险保障
费 
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
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
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 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
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
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 
2.7 最低保证
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5%。 
2.8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
率。 
2.9 个人账户
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
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
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3)您申请将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转换
年金的个人账户价值。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
个人账户。 
(5)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6)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
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削减或恢复,则以变更后、削减后或恢复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
金额(见 3.2及 5.6)。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富贵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该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
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3.2 基本保险
金额的削
减与恢复 
在交满本合同前 10 年应交期交保险费前,若发生期交保险费缓交的情况,您的基
本保险金额可能会被削减。削减规则如下: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缓交且上一期期交保险费已经交纳的,若截至发生缓交
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您仍未补交,则从该结算日起,基本保险金额被削减,被削减金
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2)若您在基本保险金额被削减 25%后的 1 年内补齐缓交的一期保险费,则从我
们收到您补交保险费后的第一个结算日起恢复被削减的基本保险金额。 
(3)若您在基本保险金额被削减 25%后的 1 年内未补齐缓交的保险费且又出现新
的缓交的,则从新的缓交发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起,基本保险金额再次被削减,被
削减金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90%。 
(4)基本保险金额最多连续被削减两次。 (5)您补齐欠交的全部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本合同前 10年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
以申请恢复被削减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被削减期内,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
分,在恢复时予以扣除。 
基本保险金额被削减期内,对基本保险金额被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被削减。 
3.3 风险保额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 
其中每月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 
3.4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3.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8.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2),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见 8.3)的 1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3.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6),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8.7)的机动车; 
(6)战争(见 8.8)、军事冲突(见8.9)、暴乱(见 8.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
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
退还。 
4 您的义务 
4.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
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已申请将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的
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
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
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
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 宽限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
同的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若
您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交的风险保障
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5.3 合同效力
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将您交
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交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
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4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
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
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
方式 
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
的手续费(见 8.11),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
额。 
5.5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的
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6 基本保险
金额的变
更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除与首次期交保险费同时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外,在收到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生效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生效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
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
额。 
(3)将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 
在收到您将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的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生效后,基
本保险金额按部分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
额。 
(4)申请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
请变更 1 次。 
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变更后,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本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②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若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7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8 年金选择
权 
在交满前 10 年应交期交保险费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书面申请
将部分或全部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将部分个
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的,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转换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余
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将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的,本合同
终止。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1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6.4 保险金的
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7.3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
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7.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日至 60 周岁(见 8.13),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7.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少于应收取
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
保障费(不计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最
近一次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和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调整后风险
保额之和。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多于应收取
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无息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7.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2)因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7.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3.6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
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7.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2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
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8.3 现金价值 指保单账户价值。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
驶或醉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8.7 无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8.9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8.10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8.11 手续费 指您在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四次部分领取开始,
我们将按每次 20 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续费。 
我们保留调整该手续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
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8.12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
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
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
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8.13 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

5. 生命人寿富贵花是什么样的保险啊?

1、你拿到合同并签了回执后十天满给你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60岁前每年给基本保险金额加累积红利保额之和的5.5%(红利不确定的,所以红利保额也不确定)
3、60岁起每年给基本保险金额加累积红利保额之和的10%
4、一年内疾病保障退保费扣除生存金,意外或一年后疾病保障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
5、豁免保费:投保人60岁前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豁免续期保费6、满期金:81岁时,返还已交保费得知道你的年龄性别和保费保额

生命人寿富贵花是什么样的保险啊?

6. 人保寿险富贵一生条款

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的条款涵盖了投保规则、保障内容等,学姐马上就跟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不过在开始之前,学姐还是建议大家先看一下保险的相关知识: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些关键知识点!从上方保障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的保障内容比较简单,仅有身故保障。下面学姐就跟大家一起看看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有哪些比较不错的地方:1、保单持续奖金表现优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的条款约定,如果消费者自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每次都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交纳应缴保费,在第4个保单年度起,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交纳保费,将把当期所交保费的2%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的这一点设置其实是非常不错的。学姐在这里提及的合同生效日、保单年度等,都属于保险术语,而类似的术语其实还有很多,想了解的朋友可戳下文:超全!你想知道的保险知识都在这2、保单权益丰富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的保单权益涵盖了追加保费、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年金选择权,其实还是比较丰富的。看到这里,有些朋友还想了解一下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的其他保障,那就赶紧点击下文吧!「富贵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值得买吗?这3点买前必看!望采纳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

7. 生命人寿富贵花退保

您好,亲亲。生命人寿富贵花退保流程:1.申请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2.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摘要】
生命人寿富贵花退保【提问】
您好,亲亲。生命人寿富贵花退保流程:1.申请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2.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回答】
3.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要提供以下文件;(1)投保人的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2)有效力的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为了维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下列条件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办理退保手续:(1)已发生伤残医疗赔付的保单;(2)已到生存领取期的保单(投保人已完成缴费义务,避免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买错了产品,而且这个产品是一次性完成缴费的,在家庭整体资金尚有余力的情况下,倒是提倡大家最好持几年再退保。因为既然是趸缴产品,在留下这份保险的情况下,就不再需要您继续投入,此时退保的“损失比例”和“损失绝对值”都是一样的情况。【回答】
交费满了,本金亏吗【提问】
如果合同有写保单交满后可以取回本金的,那钱取出来就没有亏钱一说。如果合同没有说可以取出本金的,那取出来肯定会亏钱。因为这个时候退保能退的金额就跟投保的保额、保单现金价值、实际结算利率等有关了,投保人肯定会有直接的现金损失。投保人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保单、银行卡、退保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去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柜台找客服申请退保。【回答】

生命人寿富贵花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