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内,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2024-05-17 15:28

1. 在股份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内,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股东会是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督机构;
经营层是日常经营机构,享有经营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四者间的关系是权力制衡的关系。

在股份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内,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2.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参加,该股东大会是否有效

有效。   
       目前股东不愿意参与股东大会是个上市公司遇到的一个正常现象,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一工作人员说,现在确实存在股东不愿参与股东大会的情况,以前证监会有规定必须超过50%的股东与会,股东大会才有效,但由于很多公司股东分散,相聚不那么容易,因此该规定1994年就取消了。从目前的效果上看,取消了以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股东大会有些形同虚设。

3. 拥有多少股份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分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拥有多少股份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4. 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

大部分上市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普通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新三板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可作为质押的标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二、企业要进行新三板挂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规定。

5. 股东持有两个公司股份,A公司做决定时,是否需要B公司股东也参与?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A公司持有B公司2%的股权,A可称为B的股东,但是2%不具有支配地位,所以不能称之为B的母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我国财政部在1995年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1996年财政部又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当某一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得也的比率均为10%以下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它们的合计数达到或超过10%的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及利润标准时,应重新确定其中一定或几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保证合并会计报表能够反映至少90%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
子公司、母公司是否合并会计报表视情况而定。

股东持有两个公司股份,A公司做决定时,是否需要B公司股东也参与?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