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24-04-30 11:41

1.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出炉了,大家是否要了解一下政府给予就业和创业什么样的新政策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欢迎大家阅读!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切实把就业创业这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实抓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托重点项目建设拉动就业 
         (一)将项目企业吸纳锡盟籍劳动力就业比例作为向企业兑现优惠扶持政策的必备条件。电力、采矿、化工类企业为锡盟籍劳动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岗位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为锡盟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管理类、技术类岗位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他类企业为锡盟籍劳动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岗位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为锡盟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管理类、技术类岗位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发挥就业联动部门职责。发改和经信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数和安置锡盟籍劳动力岗位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企业提出中长期招用工和培训计划。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及时为项目企业做好用工招聘、用工培训和岗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培育各类新兴产业扩大就业 
         重点围绕“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会展经济、节能环保、金融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草原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创意设计等生活性服务业,通过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创办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就业 
         (一)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牧区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人员通过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小微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且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并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在相应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已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给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补贴的资金从各级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部分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放宽创业准入条件 
         (一)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在锡盟地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人员均纳入创业扶持范围。
         (二)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拓宽企业出资方式,除27类企业注册资本法定实缴外,全部实行认缴制。申办各类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
         (三)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放宽注册企业经营范围。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放宽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探索实施“一证一号”改革。
         (四)分步实施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积极探索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就业。
          五、扩大创业信贷支持规模 
         (一)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人员,单户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在贷款期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当年新招用2人以上的,可给予重复贷款。
         (二)对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创业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者,人均贷款可提高到1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为5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供反担保:有稳定收入且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均可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借款本人或委托第三方抵押商业房产、土地、二套居住房产、有价证券及林权证、草场证、土地承包合同中任意一项可提供反担保;经济实体稳定经营两年以上、资产高于承担担保贷款额3倍以上的均可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经盟、旗县市(区)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审核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取消反担保:首次借贷还款及时足额且贷款使用期信誉好、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再次申请贷款的;创业项目前景好、诚信度高且创业资本投入和现有资产高于贷款额3倍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供信用担保:创业企业协会或企业家协会3名以上会员联名承诺信誉担保的;经认定的信用社区、嘎查(村)为创业者提供信用担保的。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七、强化创业培训 
         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和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且合格的创业者,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参加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且合格的,每人补贴2000元,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创业培训基地,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我盟职业院校教育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
          八、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 
         (一)通过新建或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政府闲置办公场所,利用工业园、农牧业产业园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健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电子商务+众创空间+项目展示+税费减免+跟踪服务”九位一体的创业服务体系。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创业者,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7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40%房租补贴。补贴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各地至少要建成一处标准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择优打造一批盟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对认定为盟级标准化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支持引导成立创客空间、创业俱乐部、创业咖啡联盟等组织,搭建创业者相互沟通与合作的平台。
         (四)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交流会”、“创业产品展销会”、“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为创业交流、推广、融资提供平台。
          九、加强技能培训 
         (一)按照我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布局,重点围绕建设草原丝绸之路、打造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和扶持发展非资源型产业,针对重点工业项目、绿色食品加工业、民族文化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旅游服务业、社会公益服务、家庭服务业等行业产业用工岗位,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技能培训。其中,订单、定岗、定向类培训要达到培训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各地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结合当地产业和社会需求,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品牌和实训基地。
         (三)组织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对获得名次的参赛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术证书,授予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政府在基层特别是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拿出一定比例职位,招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做好蒙古语授课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业单位招聘每年要从招聘计划总数中拿出20%的职位,定向招聘蒙古语授课毕业生,旗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可提高招聘比例。在公共服务窗口单位要设置蒙汉双语兼通岗位,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招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3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补贴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对蒙古语授课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政府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以外自主创业的,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万元场地租赁补贴。
          十一、积极探索农牧民就业创业新途径 
         (一)通过搭建农畜产品交易、商贸流通服务、旅游服务等平台,引导农牧民向农畜产品中介、农畜产品市场管理、运输及旅游服务等非农牧业生产领域转移就业。
         (二)鼓励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落实创业贷款、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畜产品加工、牧民之家等新型农牧业经营服务项目。支持农牧民网上创业,组织创业农牧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开展农村牧区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一)对特别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先补后缴”的办法,由本人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3部分,其余2/3的部分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本人社会保险费部分。
         (二)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十三、做好复转军人的就业工作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十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以实施数字工程为重点,建立完善岗位需求信息库、就业服务实名制信息库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站,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加快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创业培训、求职招聘、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等就业创业服务,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掌上与现场就业同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二)加强基层劳动保障队伍建设。各苏木乡镇(街道)要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各嘎查村(社区)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强化政策业务培训,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十五、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十六、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努力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就业创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盟级每年建立不少于4000万元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旗县市(区)每年建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在保证基准线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就业创业发展资金规模。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专款专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各类宣传媒体要对就业创业方面公益性宣传项目予以免费刊播。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各地党委、政府实绩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强化督促落实。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要建立就业创业统计通报制度,实现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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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业与创业指导的内容提要

本书结合当前中职学生的就业形势,针对中职生的特点编写而成。其题材新颖,内容丰富,理论联系实际,并附有很多实习生、毕业生案例,其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时代性和指导性。书中不仅有理论方面的深入阐述,更有结合中职学生的职业发展实际能力的训练以及操作方法。本书不仅有利于引导中职学生正确对待就业问题,从容应对就业竞争,而且还可以帮助他们树立职业目标,合理规划自己的学业,为将来个人职场成功奠定基础。

3.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这个政策是针对深圳人的,必须是深户才行,下面的解释里有:
1.初创企业:指在深圳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2.享受各类创业补贴政策的自主创业人员:指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深圳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年度的。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4. 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思考

 关于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思考
                      摘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当前扩大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文章从创业带动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政府部门联动创业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创业创新培训力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论述。  
    
    关健词:创业带动就业  思路举措方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是我国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战略决策。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采取措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当前扩大就业的主要增长点;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  
    一、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意义重大。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意义深远。一是拓宽就业门路。以创业带动就业拓宽劳动者就业门路,通过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能通过市场实现就业,使每个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创业实现就业。二是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倍增效应。就业一般只是个人行为,而创业带来的通常是群体性就业增长,也就是说,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可以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具有非常明显的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能有效地促进全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三是通过创业实现就业是成本最低的就业方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是政府投资最小的就业方式,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办小企业一般没有政府投资,所以它是实现就业中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四是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实用创业型人才。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激发了广大民众的致富欲望,使更多的劳动者,通过艰苦勤奋的努力,成为杰出的创业、企业家,所以说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也是为国家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支撑。  
    二、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民富之路。但创业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办小企业目前在社会上还有偏见现象。从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热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比率就可以看出这个问题。中国大学生创业比例不到毕业生总数的1%,城镇居民创业意愿不到5%,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普遍达到20%-30%。所以,创业带动就业必须营造良好的全民创业环境。一是政府要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政治环境。既要出台政策扶持劳动者创业,还要从政治上给创业者予以关心,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中要有创业者一席之地,例人大代表、劳动模范评选,都要有创业者参加,从政治上树立创业者的威信。二是全社会都要尊重创业者。对那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办小企业的创业者在全社会都应受到尊重,尊重他们的劳动,尊重他们的创业意向,尊重他们的创业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岐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办小企业的创业者。在社会上营造一个尊重创业者的气氛,要使创业者成为当今最光荣的劳动者。三是要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创业典型、创业明星,表彰奋发有为、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民众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劳动者敢于创业,乐于创业,争当创业能手。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创业者的保护、激励和宣扬,进一步营造创业氛围,使更多的人把自主创业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优先选择。  
    三、建立政府创新主导,部门联动帮扶,社会参与的创业工作格局。  
    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这项民生工程。一要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联席会议制定当地创业带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由联席会议监督检查各部门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二是强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把支持创业和扩大就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街道社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三是部门联动帮扶促创业。税收、工商、环保、安监等等职能部门部门除建立相应的优惠政策外,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等项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在扶持创业方面更应发挥主导作用,指导创业项目选择、创业培训、招工代理、员工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四是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通过基层平台准确掌握区域内人力资源数量、结构、需求以及管理状况;可向创业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支持,拓宽创业领域。五要充分挖掘社会创业带动就业的潜力。树立创业评价新理念,把吸纳劳动力多少作为衡量企业、单位、部门对社会贡献大小的一把尺子,各部门单位、企业以及每个家庭,特别是社区都市要把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想方设法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更多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发挥政策引导效应。  
    以创业带动就业,应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发挥政策效应。创业带动就业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因此必须系统地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长久思路、政策、战略、体制。要通过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切实使每一个创业者都能普遍享受到政策的优惠,更要从政策与法律的角度确保创业者能够感到政策的稳定与长久。用政策激发全民创业激情,增强创业积极性,确保群众想创业、敢创业、创成业。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按照非禁即入等原则,放宽创业行业和领域限制的条件和标准,简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收费减免。二是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创业,积极推动复转军人与残疾人员等特殊群体创业。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转业军人等不同的创业群体,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确保免登记费、免证照费、免管理费,并给予租赁标准厂房补贴的三免一补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创业群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要为他们创业提供更多更实在的优惠政策,使劳动者乐于创业。三是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政策。鼓励和扶持劳动者创办个体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对创办者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推行加速折旧,科研经费增长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降低创业企业税收成本,使创业者尝到甜头,促进更多的人走自主创业的道路。四是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投业务,降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乡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鼓励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规模,建立政策性资金支持机制,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化解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短缺的困境。  
    五、加大创业创新培训力度,提高创业能力。  
    发展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创业教育培训,使每一个人都有受教育受培训的权力和机会,不断提高人们的'教育素质和从业技能。一是大力推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改善就业结构性矛盾,按照用工需求开设专业技术课程,增强高校和技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本领。同时在所有高校和职业技校,都要开设创业就业基础教育课程,进行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使他们在学校就接受创业知识,培养其创业就业能力。二是根据各类劳动者的特点进行创业培训。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失业者的创业培训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农村劳动力主要抓技能培训,要让农民工变成技术工,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转岗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带着新知识、新技能去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和就业观,通过创业意识、创业途径等创业入门培训,使其能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投入创业大潮中。三是完善创业培训制度,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建立一支热心公益事业,结构合理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开设创业辅导大讲堂,组织创业者参加公益性免费培训,增强创业的机遇意识和创业技能。举办公益性创业培训班,请专教授讲授世界通行的创业培训课,创办你的企业,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教边实践的教学方法,让创业培训人员高度参与,学会想问题、找问题,使复杂的知识简单化。同时在培训时还可把近年来创业有成的事迹编入培训教材中,引用实例,积极为培训人员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信心和创业意识,激发培训人员的创业激情,提高培训效果。同时还可借鉴世界培育小企业的有益经验,请创业指导师进行专题创业培训。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以创业带动就业是一项关系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工作。一是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集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保障、创业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服务机构,全方位地为创业提供服务。二是以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载体,进一步拓宽创业空间,开辟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大基地建设力度,对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要从税收等各方面进行优惠,使小企业更好地在创业基地孵化成长。三是建立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对那些有辅助创业能力的专家、学者学者组成志愿团,汇集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各行业的专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创业者,组织专家与创业者开展一帮一结对帮创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四是创建创业服务一条街。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辟创业一条街,由政府出租金,专门为创业提供创业场地。五是办好创业服务大厅。各地政府应在行政中心专门设立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引导等等各项服务,使创业者到处受到关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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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五、强化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

6. 助力于就业和创业的政策和举措有哪些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促进就业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加大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摘要】
助力于就业和创业的政策和举措有哪些【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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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面准确把握新的就业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第一次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并要求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新的就业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市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发挥的作用,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回答】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促进就业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加大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回答】

7. 怎样着力促进创业就业

解决就业问题,经过综合论证,应从以下角度,逐层分析我国就业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
二、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间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制订有利于创业的综合配套政策,从多个维度和多个层次全面促进创业;
三、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上的积极作用,着力培育与完善市场机制,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就业的良性运行;
四、要在保增长扩内需中实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科学安排投资项目,通过项目扩大促进就业增长,形成扩大需求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着力清除或降低阻碍创业的各类门槛,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的良性发展;
六、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培训机制,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形成人才结构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良性配置。
国家角度:
①根本途径是发展经济,增强综合经济实力。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
②搞好国企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③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扩大农业产业链;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加快城镇化进程。
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⑤实行劳务输出。
企业角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劳动者角度:
①适应市场需求,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树立正确择业观念(自主择业观、竞争就业观、职业平等观、多种方式就业观)。
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创业意识、自主创业能力,提高职业技能。
③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团结合作,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保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和处理权)。

怎样着力促进创业就业

8.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出台《通知》,是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兜牢就业民生底线,多措并举促进和扩大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有哪些?
   
 本市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园林、排水、环卫、地铁、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开发公益岗。
   
 三、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申领流程是什么?
   
 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口支援劳务协作工作站、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毕业学生或实习生的职业院校,可申请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满3个月后,可向用工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用工输送补贴,提交补贴申请表、申请名册、输送人员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的,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职业院校账户。
   
 四、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在孵企业是指下列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
   
 (三)近5年内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和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
   
 五、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二)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服务功能。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六)对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设布局、孵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创业孵化平台,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六、哪些创业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
   
 (四)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五)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六)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七)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七、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如何申领?
   
 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返乡入乡人员,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八、《通知》有效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列规定废止日期均与原政策文件规定一致: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10号),有效期至2023年6月4日;
   
 (二)关于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2号),有效期至2022年2月10日。
   
 (三)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7号),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
   
 (四)关于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0〕57号),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五)关于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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