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块钱投资智能充电桩靠谱吗?

2024-05-20 00:00

1. 一万块钱投资智能充电桩靠谱吗?

智能充电桩本来就是小投资项目,靠不靠谱要看合作企业实力、售后保障及盈利情况。
如果是个人想做充电桩项目,设备成本+安装材料+安装人工费用,安装3、4台还是没有问题的。
现在市场上做充电桩产品的企业数不胜数,真正自主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寥寥无几,品牌企业的服务及产品相对来说比较好些。一台智能充电桩的售价至少900元起步。

目前,厂家大多有两种合作方式:
(1)加盟商直接购买设备,自己投放、安装、运营收益归个人所有;
(2)厂家免费提供设备,加盟商提供场地、安装,利润采取分成模式;
一般如果运营得好的话,最快3个月就能回收成本,(其中需要考虑到成本、电费价格等)可持续收益5年。
如果市场情况好的话,可以先购买一两台试试,后期可以不断扩大市场。

一万块钱投资智能充电桩靠谱吗?

2. 认购共享充电桩骗局被揭露,生活中你还知道什么骗局?

共享充电桩骗局,其实还是老式的集资骗钱套路,在网上有很多类似的骗局。唯一不同的是,骗子紧跟了潮流,用新鲜的字眼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只可惜人们的思想没有进步,总想着简单投资获取大回报,不知不觉就被骗了。
生活中的骗局还有很多,像是赚大钱的传销、糖水伪装成的万能保健品,套路是一成不变的,只是噱头有所变化。人们在选择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调查。像是一些投资公司,本身就没有资质,白白给人十几万,只能被骗。
 
1、共享充电桩骗局央视揭露了共享充电桩的骗局,一般骗子会弄一个公众号,然后打着“投资”的旗号让人投资。记者从骗子处了解到,认领一根充电桩只要18万,按照一度电0.4元的收费,一根充电桩一个月大概收益7200元,投资人可以分60%,也就是4320元。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个简单的投资,每个月坐等着收钱就行,直接进行了投资。
实际上这样的公司,只是有“公司”的名头,不仅没有资质,甚至都没有在相关部门注册和登记。只要集够一定的钱,他们就会直接跑路。简单来说就是一个集资诈骗,只是把类型换成了共享充电桩。
 
2、赚大钱的传销生活中还有一些骗局,是告诉人们往里面投资,然后找一些人讲课。通过洗脑的方法,慢慢让人拉朋友、亲戚往里面扔钱。口头上说是能赚大钱,实际上就是一群普通人窝在小屋子里听课。因为营养不足,加上每日讲课的洗脑,很多人被骗。不知不觉间,自己的想法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我有个大学同学,就曾误入了传销。一开始还高兴着想拉我们进去,最后还是宿舍里的人想办法报警,把他给救了出来。这个主要是利用年轻人急于赚钱的心理,对他们进行欺骗。
 
3、糖水保健品在一些市场上,经常能看到卖保健品的。通过大喇叭宣传,说自己的药水很管用。此时往往还会出现“托”,帮卖保健品的一起宣传。其实所谓的保健品,就是普通的糖水,对人体没有害处,可也没有任何好处。这类东西,往往还要大几百,很多老人被骗。
其实生活中的骗局,无非就那么几种。向老年人贩卖健康,向年轻人贩卖焦虑,向女人贩卖青春……虽然套路都是一样的,但是人们对这些事物的追求,一直没有改变。

3. 央视揭认购共享充电桩骗局,已有受害人损失上百万元?

是的,近日,据央视报道,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推销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投资项目,宣称只要你认购共享充电桩、投资建设充电站,就会有高回报、高返利。
据央视报道,在抖音平台上发现了一个名为“王美人新能源充电桩招募合伙人”的账号,几乎每天都在发布招募充电桩合伙人的视频。视频宣称“你只管出资,我们负责建站,你坐等赚钱”,十分具有诱惑性。
为了解真相,央视记者联系了“王美人”账号负责人。对方表示:只要认购一根18万元的充电桩,按照一度电收0.4元的服务费,一台120千瓦的充电桩一天使用5小时计算,一个月一根充电桩的服务费为7200元,其中投资人可以分得60%也就是4320元。
此外,对方表示出了投资之外,其他的场地、充电桩建设等环节均由他们负责,投资者无须操心具体运营细节。然而,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王美人”所在的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充电桩上标注的公司不是一家公司。在咨询相关部门和专业律师后,得出结论这可能的确是个集资诈骗骗局。

扩展资料:
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
1994年出生的小卢在临安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并没有房屋买卖的资质,仅是挂靠在其他公司进行中介服务。
2017年年底,正值临安房市大热。在得知某业主打算以每平方米低于1万元的价格出售二手房时,小卢就想自己“吃进”。于是,小卢向他人借了20万元,约定借期半个月,而利息就要近10万元。小卢算了一下快进快出这套房子,倒手一卖就能赚30万,除去利息自己还能赚不少。但看到房产市场火爆,业主便起了观望的心思,房子又不卖了。
半个月后,小卢为还借款,又到他处借款还前债,从此走上了高息借钱的不归路。
临安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定: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卢某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由,以高额佣金或利息为诱饵,长期多次向3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3亿余元,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前债、支付利息、消费挥霍等。至案发,共计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9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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