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服务内容

2024-05-05 04:46

1. 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服务内容

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各项要求,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体系由四体系一库构成: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安全技能训练体系、安全活动开展体系、安全教育测评体系及安全教育教学资源库;“学校安全教育服务体系”已经在部分城市和学校进行了两年的试点,总结了大量的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中国教育学会坚持以“学术立会、服务为本”的原则,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课程支持、资源支持、平台支持、专家支持和技术支持等,共同推动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开展安全教育。 词条标签:安全教育 学校 学校安全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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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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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教育平台登入使用常见作业问题汇总   
   安全知识百科——防范网络诈骗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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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教育平台登入使用常见作业问题汇总      1、进入平台后,在哪个栏目做作业?
  答:使用学生帐号登入平台后,点击右上角我的作业。我的作业里会帮你罗列好学生需要完成的所有作业。
      2、部分作业显示“已结束,可学习,但不记录数据”,是什么意思?
  答:专题、专项活动的开展有时间限制。过了截止时间再去完成,只能学习内容,但不记录完成情况。
      3、在哪里可以看到班上其他孩子完成作业的情况?
  答:技能作业学生只能看到本人的完成情况。只有大型的主题、专项活动可以看到班上其他人是否完成,可以在活动页面,查看完成情况栏目可以看到本班其他孩子是否完成此项作业。
  4、作业都已完成,为何没有分数显示?
  答:学生页面不统计分数或成绩,只显示某项作业是否完成。
  5、学生的作业有完成时间限制吗?
  答:技能训练作业需要在本学期内完成,专题、专项活动需要在页面显示的开展时间段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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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知识     百科   ——防范网络诈骗小常识      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借助网络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对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警方温馨提醒广大网民朋友提高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不要轻信他人,在网络上涉及金钱往来时要慎之又慎,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1、网络中奖诈骗。
  网上中奖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QQ用户、手机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当事主按照指定的“网页”或“电话”进行咨询查证时,犯罪嫌疑人以中奖缴税、缴纳保证金等各种理由让事主一次次汇款,直到失去联系事主才发觉被骗。当您QQ信息或手机中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如有类似事情发生,可通过114查询官方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询问或直接报警。
  典型案例:
  2013年5月25日,洪泽居民何某收到一条短信,短信提示其中了“中国最强音”节目组大奖,奖品为9.8万元和一台苹果电脑,并提供了兑奖网站,后何某登陆上述网站,并与网站提供的电话联系,对方在电话中要求何某先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费用才能领奖,何某按照对方要求于当日11时许向对方提供的账户内转账8万余元后发现被骗。
  二、网络兼职诈骗。
  网络兼职诈骗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类似“兼职代购”、“代充手机话费”、“代充游戏点卡”等虚假信息,诱骗当事人通过各类正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虚拟商品,承诺当事人购买过后将会全额返回购买费用并支付数量不等的佣金。当事人完成支付后,虚拟商品将会发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网络兼职诈骗具有高提成诱惑、先付货款后提成、购买后先向对方交付商品信息或卡号密码的特点,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落入“低门槛高回报”的骗局。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10日中午,洪泽居民朱某在家登陆互联网浏览网页时发现一则招聘兼职的  广告  后,通过QQ与对方联系。对方要求其完成代购手机充值卡任务,将会返回购买金及佣金。后朱某通过网银购买价值一千余元的充值卡并将卡号密码发给对方后,再也无法与对方联系上。
  三、网络购物诈骗。
  网络购物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商品信息,引诱当事人购买后实施诈骗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网络购物诈骗有如下特点:1、价格低廉。犯罪嫌疑人建立虚假购物网站或是在正规购物网站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引诱当事人购买。2、以收取订金为名诈骗。犯罪嫌疑人要求当事人必须先支付订金或保证金才发货,在收到订金后利用当事人急于拿货的心理提出各种借口,欺骗当事人继续汇款。3、钓鱼链接。犯罪嫌疑人为当事人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让当事人通过其提供的链接或页面付款,使当事人资金转入非法支付平台造成财产损失。当您在网络购物遇到远低于正常价格的商品或是对方发来不明链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1日上午,洪泽居民赵某通过百度找到一家卖打火机的网页,后与在线客服谈好要购买3900元的打火机并通过网银向对方账号内汇款1900元作为订金,对方称尽快安排发货。2013年4月7日下午,赵某接到对方电话,对方自称是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打火机已经到朱坝,要求赵某付清后取货,赵某又用网银向对方的账户内汇款2000元。付款后,赵某发现对方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才知道上当。
  四、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进行诈骗。
  部分网络游戏玩家为了体验更好的游戏感受,会在网络上购买游戏装备或游戏币,一般情况下通过游戏官方平台购买价格较贵,向私人购买价格比较优惠,犯罪嫌疑人利用玩家的这种心理实施诈骗行为。当您遇到有人低价销售网络游戏装备或游戏币时,请提高警惕,不要亲信对方。如确需购买相关物品,请向官方购买,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典型案例:
  2013年2月20日,洪泽居民赵某某在登陆互联网玩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时,向游戏中的一个虚拟人物“勤雄网络5”购买游戏币,赵某某按对方要求先后四次向对方汇款总计2263元,汇款后“勤雄网络5”以各种理由要求赵永民继续汇款,否则无法完成交易,后赵某某要求退款,“勤雄网络5”便不再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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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的"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任务要求,2011年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开展"中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设置与评价标准"的课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研制完成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
为了推动各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学校安全教育科学化、常态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整体水平,2013年,教育部基础一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开展安全教育的相关实验和试点工作,选择适当地区建立"学校安全教育平台"。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发展任务,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以人为本、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对学生的安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各项要求,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探索和创新,全面推进安全教育工作。

7. 安全教育平台登录

安全教育平台登录的方法如下:
1、百度搜索安全教育平台官方网站。 

2、点击进入安全教育平台官方网站。

3、点击选择地区。

4、选择所在地区。

5、输入帐号和密码。

6、点击登录。

7、登陆以后,点击我的学习可以进行相应作业的学习了。

安全教育平台登录

8. 中国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平台登录

1、在浏览器中搜索中国安全教育平台

2、点击打开

3、点击右上角登录

4、输入账号和密码

1、建立背景:
为加快推进"安康计划安全应急教育工程"的深入实施,工程于2010年9月面向中小学生、教师和学生家长全面推出中小学生公共安全知识体系网络教育平台--中国安全教育网。
2、本站特色:
轻松快乐的教学环境,为教师、学生和家长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功能。通过生动活泼的动漫、幽默安全小故事、情景化互动训练游戏等形式,将原本略显复杂、枯燥的安全教育知识变得更加生动直观、浅显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