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2024-05-19 00:34

1. 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罚或财产罚,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人身罚或者财产罚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必须进行折抵。
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这些规定说明以下两点:其一,在实体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处罚优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必须和刑事处罚进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处罚的刑事程序优于行政程序。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2. 案件移送后行政处罚是否继续

  有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从不同侧面追究药品零售企业售假的法律责任,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的同时也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也有人认为,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是为了追究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罪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属于一个行为,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已经追究刑事责任,就无需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相应折抵    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办发[2011]8号通知明确,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进行相应折抵,需进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
    特殊情形特殊对待    但在特定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

3. 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有哪些问题

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的问题有: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
四、从行政执法移送案件中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
一、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哪几类?
行政效率可以分为组织效率、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
1、行政效率是对行政时效、费用和成果的定量分析;
2、行政效率是数量与质量、价值与功能的统一,行政效率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社会效益上;
3、行政效率是效能与效率的统一,效能统帅,制约效率;效率服从,服务效能。
二、员工迟到罚款合法吗
员工迟到罚款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公司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作出处罚是没有依据的,是违法的;
2、严格的讲公司对于迟到不是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有行政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规定。因为公司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罚款权限。所谓的罚款其实是对工资的扣除,这个是合法的;
3、扣除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一、合法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评价角度看,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行为。这使与非法律行为相区别;
2、从行为的法律性质看,是合乎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表现为对规范中指引的行为模式的遵守;
3、从行为后果看,通常产生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因而是有益于社会或至少是无害于社会的行为;
4、从国家意志的角度看,是国家所要求、希望或允许的行为,法律设有相对应的义务以保障它的实现;
5、从法律后果看,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行为。
二、上班迟到罚款通知的模板如下:
罚款通知书
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上班迟到_______分钟。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罚款_______元的处理。请于_______日内到公司监察部缴纳罚款。
公司监察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综上所述,劳动者迟到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公司依法有权对员工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但前提是公司有处罚依据,并且是合法制定的。
三、行政处罚追究责任有效期是几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是2年,超过2年未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而行政处罚记录是永久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有哪些问题

4. 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有哪些问题?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
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司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立案侦查。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
行政执法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相对人行驶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处罚降格为行政处罚,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就济,致使行政处罚是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检察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
行政执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标准规定不具体,不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问题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行政执法移送案件中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
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钱权交易,暗箱*作,一般公民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监管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
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多角度造成的,为了减少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存在的问题发生,我国应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加油,深入分析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需求,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客观分析以往错误原因,对《行政处罚法》进行进一步修改。

5. 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规定是什么?

在调查中发现属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室提交《调查情况报告》或者《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出移送司法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提前介入方式提请审理室对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审理室应对拟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涉刑审查报告,给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明确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
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需要进行移送的话,那么应当由案件的办理部门进行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的,此时案件移送是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的,移送之后才可以进行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移交,也是需要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的。

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规定是什么?

6. 公安移交的案子能直接下处罚决定书吗市场监管

亲爱的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是可以的哦: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2、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扩展资料: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最后祝您生活愉快天天开心😘😘【摘要】
公安移交的案子能直接下处罚决定书吗市场监管【提问】
亲爱的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是可以的哦: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2、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扩展资料: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最后祝您生活愉快天天开心😘😘【回答】
我问的是公案给行政机关移交给案子能直接下处罚决定书吗【提问】
可以的哦【回答】
什么也不用调查直接下处罚【提问】
有相关规定吗【提问】
有的呢【回答】
行政机关是可以直接处罚【回答】
调查阶段已经有了哦【回答】
相关规定能发我一下吗【提问】
可以哦【回答】
不过是pdf【回答】
行【提问】
发了吗【提问】
只能是发邮箱哦【回答】
这里发不了PDF文件呢【回答】

7.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和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移送规定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程序如下: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和程序

8.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