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由谁制定

2024-05-04 00:36

1. 实施细则由谁制定

法律分析:实施条例”一般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行政法规”,约束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涉及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一般也应当依照行政法规来办理。“ 实施细则”一般是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实际上这些法律通常也是他们这些部委牵头起草的),属于“行政规章”,按照规定,一般不能叫“条例”,因此叫“实施细则”,只能约束这个部委以及它的下级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实施细则由谁制定

2. 实施细则由谁制定

实施条例”一般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行政法规”,约束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涉及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一般也应当依照行政法规来办理。“实施细则”一般是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实际上这些法律通常也是他们这些部委牵头起草的),属于“行政规章”,按照规定,一般不能叫“条例”,因此叫“实施细则”,只能约束这个部委以及它的下级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

法律分析:二者定义不同、特点不同、写法不同。实施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管理办法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

4. 细则一般由 制定

“实施条例”一般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行政法规”,约束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涉及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一般也应当依照行政法规来办理。 

“实施细则”一般是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实际上这些法律通常也是他们这些部委牵头起草的),属于“行政规章”,按照规定,一般不能叫“条例”,因此叫“实施细则”,只能约束这个部委以及它的下级行政机关。 


法律的实施细则是由全国人大常用委会在制定的法律中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发布的。 

例如—— 

《教育法实施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发布; 

《专利法实施细则》由中国专利局制订发布。

5. 2. 规章制度在制定时有哪些要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必须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如果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按照以上程序进行,那么结果是被“责令改正”呢,还是导致规章制度无效?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依据的前提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劳动者公示”,这个规定的旨意跟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判断,以上程序性要求是规章制度有效的要件。就是说,如果规章制度制定时没有经过以上的法定程序,或者,诉讼时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以上法定程序,内容再完美的规章制度仍然只是一纸空文。程序安排和内容设计是同等重要的事。  接下来,还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平等协商确定”是指需要达成一致的结果呢还是只要有协商的过程即可?对此实践中的争议很多,莫衷一是。200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些常委委员则认为,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少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草案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要由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个汇报的内容说明,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规定原为“讨论通过”,后改为“协商确定”,并且是出于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考虑,说明立法者最后摒弃了“讨论通过”这样的结果性要求。考察立法者的本意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因此 所谓“平等协商确定”可以理解为只是个过程性要求。此外,如果将“平等协商确定”理解为“达成一致”的话,实践中几乎做不到。  具体操作上,建议采取的步骤是,1、首先选举职工代表(如无),保留选举材料;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保留召开大会的通知或公告,或保留召开大会时的签到表;3、将规章制度文本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保留讨论的会议记录;4、请职工代表提出方案或意见,保留其意见文本;5、对方案或意见进行协商,保留协商的会议记录,如前所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记录协商时各自发表的意见应当也是可以的;6、确定最后文本,将其公示,或告知每位员工。公示、告知的方法包括在公告栏张贴、公司内网上发布、发E-mail到每位员工、规章制度文本签收或培训记录签名。

2. 规章制度在制定时有哪些要求?

6. 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是什么规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摘要】
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是什么规则【提问】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回答】
国务院实施细则则是指由国务院发布的该条文。【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