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2024-05-15 18:51

1.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第五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2.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据了解,新组建的横琴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体现了“大部制”思路。除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外,横琴新区内设统筹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局、财金事务局、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交流合作局、行政服务促进局、警务和综合管理局等八大局,少于市、区内设机构。

3.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009年11月25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于日前批复同意设立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并委托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规格为副厅级。据郭毅介绍,在中央编办正式批复设立横琴新区管委会前,横琴新区行政管理新体制的探索已经迈出“先行先试”的步伐,珠海市筹建了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并将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在全市公选的10个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先期配置到位,正在推进横琴机构组建、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土地资源整合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启动开发的各项工作,这些已初见成工作效。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4. 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建设信息及规划定位

横琴新区先期启动的项目建设正在开展。长隆海洋乐园展示厅已完成主体建设,目前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和室外绿化工程。澳门大学用地也正在紧张进行土地平整、浇筑水泥。十字门商务区首个展览厅已完成主体和玻璃外墙工作。据了解,珠海横琴是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第三个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新区,按其发展规划,将主要有三大定位(“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等。到2015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人均GDP为12万元人民币;到2020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人均GDP为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