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的条件

2024-05-05 17:32

1. 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的条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必须是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在前25名以内的方能成为甲类成员。

  区别主要是义务和权利略有不同,应该有一些法规条款,例如:
  甲类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4%,最高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30%,并可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40%以内进行追加认购。
  乙类承销团成员的最低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0.5%,最高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10%。并有权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20%以内进行追加认购.


  依据来自财政部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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