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2024-05-17 15:39

1. 315消费者权益日

你好!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 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回答如满意,请点击     选为满意答案    谢谢合作!

315消费者权益日

2. 2017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资料,2017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资料

   有哪些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资料?接下来由我给大家带来收集整理的2017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资料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历史由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现在,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2、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zf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zf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 *** ;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3、组织介绍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 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4、主要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zf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5、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6、组织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7、准则内容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zf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
    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
    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zf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zf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
    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zf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zf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zf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8、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zf、企业与消费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具有做好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础、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尽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zf、企业及消费者正在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消费者组织,这是措施之一。
    据统计,截止1992年底,中国已建立县以上 消费者组织2400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联络站、监督站总计达3万多个。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 者投诉135万件,其中90%的问题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亿元。由于中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党和zf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一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
    中国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全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与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 从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得到的事情。事实证明和将要继续证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特色。 综上所述,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从zf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生产者、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过程。全球一个总的趋势是,世界各国zf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及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可以说,消费者运动的前景无疑将是无限光明的。
    随着近年来消费者 *** 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导致很多企业对于3.15消费者权益日感到惴惴不安。3.15前夕,不仅公关活动异常频繁,更有一些企业主动讨好消者。
    其中,各大团购网站争相推出消费保障措施,团购到的优惠券过了有效期,现在也能够退还费用。淘宝网上颇有名气的麦包包还主动拿出100万元保证金,作为自己的信誉承诺。
    凡客诚品旗下网站v+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超过260个城市推出免费上门一次性退换货服务,客户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就能轻松实现一次退换货,可当场退还现金。
    另外,随着家乐福、沃尔玛等卖场的价格欺诈被曝光,一些家电卖场也在3.15之前实行“明码实价”的销售模式,拒绝砍价。以此表示自己的价格最低,没有水分。
    有些企业因为3.15的到来而惶恐不安,也有些企业主动出击“化危为机”,举行各种让利促销之类的活动。3.15,我们在 *** 的同时,同样也要擦亮眼睛,对企业们的“3.15秀”冷静处之。
    2015年已是第3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
    1、基本介绍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2、主要职责
    内容: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
    形式:
    ⑴国家监督。通过在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保护。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该机构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其次,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程序上消费者提供方便。
    ⑵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利益,但其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⑶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文各国这种组织很普遍,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业性的组织了。
    任务:
    ①受理消费者的申诉;
    ②给消费者提供咨询;
    ③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
    ④ 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⑤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
    ⑥为zf提供建议;
    ⑦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⑧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
    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国zf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国际监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这就需要各国zf、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取联历史新知阅读/zl/转载请保留合行动 *** 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 经营活动,如国际反冒牌货联盟等的活动。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10、国外发展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zf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zf建立了一套zf、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11、相关拓展阅读
    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
    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3. 315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消费事故也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拥有来自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奔走,它的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该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为使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一致的目标,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消费领域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  近年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在不断发展。各国普遍采用加强立法、新闻、检验、标准化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和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加大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措施。   

315消费者权益日

4. 315有关知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1、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2022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
 
 3、发展历史: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4、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IOCU现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30多个消费者组织成员。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5. 315消费者权益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1]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315消费者权益日

6.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和影响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节日,我们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不良企业作斗争。下面是我整理的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和影响,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
    
   更多消费者相关内容推荐↓↓↓ 
   网上消费者的心理特征   
   消费者的十种心理分析   
   消费者的5种消费行为介绍   
   消费者市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和宣传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国纷纷出台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  措施  ,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加强质量检验和设立专门机构等。但目前世界各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影响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  教育  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八项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身情况,制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如下: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和影响相关  文章  : 
  ★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起源和意义 
  ★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起源和含义 
  ★  315消费者权益日心得体会感想5篇 
  ★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倡议书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节目观后感心得体会5篇最新 
  ★  315消费者权益观后感心得体会5篇 
  ★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策划方案 
   var _hmt = _hmt || []; (function() {   var hm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hm.src = "https://hm.baidu.com/hm.js?6732713c8049618d4dd9c9b08bf57682";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

7.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由来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由来

8. 315关于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1) 安全保障权;(2) 知悉真情权;(3) 自主选择权;(4) 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求教获知权;(7)依法结社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