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

2024-05-05 14:16

1.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是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订合同负责销售,分为包租和代理销售,证券发行方法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有经纪人分为直接发货和间接发货,根据发行价格和面值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低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证券收购方法分为全额收购和差额。一、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1、股票发行的目的。股份的分割与合并。2、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应参考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二、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但信用度较高且流通性较好。如果公募发行的证券是债券,其发行利率一般低于私募发行的利率。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收购团要发行收购的证券,组成收购团的委托人要签订收购团协议,主要委托人要组织收购业务。证券发行是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收购的,所有担任主保险人的证券公司都要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

2. 证券承销的概念与方式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承销的方式: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 证券承销的概念与方式

证券承销是指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誉和销售渠道将拟发行的证券发售出去,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一毓活动。
  法律规定承销分为代销与包销,这是从承销责任形式不同作出的区别。代销与包销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证券发售任务时,余额退还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不承担发行风险,因而收费也较低;后者是指全额包销,证券公司在相关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全部售出发行证券的,自己买下全部余额,证券公司风险大,收取费用也较高,且往往须通过融资来满足包销余额的资金需求。

证券承销的概念与方式

4. 证券承销方式

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 
��(1)包销(firm commitment)。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 efforts)。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5. 证券发行和承销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主要有发行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债。
非公开发行就是定向增发。
承销方式有:包销(包括余额包销)、代销。

证券发行和承销的方式有哪些

6. 证券承销的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7. 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

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1)包销(firm commitment)。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 efforts)。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

8. 证券发行和承销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主要有发行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债。
非公开发行就是定向增发。
承销方式有:包销(包括余额包销)、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