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10 00:07

1.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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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2.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3. 国有公司能否出借资金

【法律分析】企业之间一般不可以出借资金。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国有公司能否出借资金

4. 国有公司能否出借资金

法律分析:企业之间一般不可以出借资金。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5.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原则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规定如下: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的原则

6. 国有企业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法律分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7. 国有公司能否出借资金

企业之间一般不可以出借资金。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一、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合伙人是否包含普通合伙人
不包括。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重要的特征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
不是。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所以,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国企。具体有以下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国有公司能否出借资金

8.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违反什么规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资金拆借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那么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那么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就是合法的。      哪些情况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不合法: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企业间资金拆借效力如何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是企业资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2、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三、资金拆借的含义      资金拆借又称资金拆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为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和来源不同,所发放的贷款对象和用途不同,致使其资金在时间上、地区间、数量上存在差异,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现实可能,调剂资金余缺,充分有效使用资金,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客观需要。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内容。综上,关于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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