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舟山的,请问各小区都是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2024-05-18 00:30

1. 我是浙江舟山的,请问各小区都是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 保安费; (3) 绿化管理费; (4) 保洁卫生费; (5) 办公费; (6) 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7)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8) 服务项目的物资消耗补偿费。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房:每月每户9元;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1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住户:每月每户12元;四室二厅以上的住户:每月每户13元。 上述收费中含袋装垃圾费的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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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舟山的,请问各小区都是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2.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系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防、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第八条 物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新建物业一般根据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划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两宗以上相邻的建设用地,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相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等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门岗、监控室、设备房等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首期开发应当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相对集中配置在区域内交通便利处,并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通风、采光、卫生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第三章 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筹备组成员数量为七名或者九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系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防、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第八条 物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新建物业一般根据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划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两宗以上相邻的建设用地,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相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由各自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等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门岗、监控室、设备房等不计入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比例。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首期开发应当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且面积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相对集中配置在区域内交通便利处,并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通风、采光、卫生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第十三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与集中充电、垃圾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等设施,应当与物业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规划设计车位、车库应当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